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申請登記為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
(二)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三)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
      變電設備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或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
      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一、申請登記為丙級電信工程業之資格條件。
二、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後段但書規定,明定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所有電信設備
    得由電器承裝業者施工及維護,經參酌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七條有關丙級承裝
    業之條件,於甲、乙兩級外增加丙級電信工程業,明定登記為丙級電信工程業者
    資格條件。
三、依現行經濟部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額為壹佰萬元,有限公司之最低資
    本額為五十萬元,惟擬申請登記為丙級電信工程業者,其資本額仍需依本規則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