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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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第三條第一項之修正,現行條文第四項「電信工程業登記許可申請」等相關
規定(含附件四)及第五項「之登記許可」文字已無規定實益,爰刪除之。現行
規定第五項依上述說明修正後,移列為第四項。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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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相關工程屬於專業技術,故從事電信
工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爰於第一項明訂已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者,申請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應檢附之文件。另為保障本規則施行前電信工程
業者之權益,明訂申請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者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
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審查營業項目及資本額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訂申請書之格式及其內容應載明事項。
三、第三項明訂補正程序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之處理原則。
四、第四項明訂未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營業項目未登載
電信工程業之公司或商號之申請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文件,俾據以辦理公司設
立登記或商業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後,再依第一項之規定取得登記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