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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申請登記執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
由主管機關核發登記執照:
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
    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審查營業項目。
三、資本額。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
    審查資本額。
四、專任電信工程人員符合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身
    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及營業所在地。
二、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電信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資本額。
第一項申請者檢附文件有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一次
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申請,其檢具之文件不
予退還。
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之申請、換發或補發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
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一、配合第三條第一項之修正,現行條文第四項「電信工程業登記許可申請」等相關
    規定(含附件四)及第五項「之登記許可」文字已無規定實益,爰刪除之。現行
    規定第五項依上述說明修正後,移列為第四項。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一、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相關工程屬於專業技術,故從事電信
    工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爰於第一項明訂已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者,申請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應檢附之文件。另為保障本規則施行前電信工程
    業者之權益,明訂申請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者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
    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審查營業項目及資本額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訂申請書之格式及其內容應載明事項。
三、第三項明訂補正程序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之處理原則。
四、第四項明訂未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營業項目未登載
    電信工程業之公司或商號之申請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文件,俾據以辦理公司設
    立登記或商業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後,再依第一項之規定取得登記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