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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第 2 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
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證照費:
(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
      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