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諮詢會議開會前,本會幕僚單位應先就案件違法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 之涵攝作分析整理;諮詢會議可參考幕僚單位之分析意見,協助審酌 及確認個案事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是否相符及其可能造成之影響,以 作成處理建議,其餘涉及行政裁罰之裁量等,仍由本會委員會議依職 權為之。
一、點次變更。 二、為求每一個案做出適切、周延的處理,本會負有對涉嫌違規事實涵攝於法律構成 要件之分析權責,再提供諮詢委員斟酌判斷個案違規事實與法規範構成是否符合 及其可能造成之影響,以提高外界對行政裁罰的信賴;至於行政裁罰之裁量仍應 由行政機關本於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