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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處理建議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三、諮詢會議開會前,本會幕僚單位應先就案件違法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
    之涵攝作分析整理;諮詢會議可參考幕僚單位之分析意見,協助審酌
    及確認個案事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是否相符及其可能造成之影響,以
    作成處理建議,其餘涉及行政裁罰之裁量等,仍由本會委員會議依職
    權為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求每一個案做出適切、周延的處理,本會負有對涉嫌違規事實涵攝於法律構成
    要件之分析權責,再提供諮詢委員斟酌判斷個案違規事實與法規範構成是否符合
    及其可能造成之影響,以提高外界對行政裁罰的信賴;至於行政裁罰之裁量仍應
    由行政機關本於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