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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申請案補正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三、行政處分當事人應於指定期間內依本會補正通知(含傳真、電子郵件
    等方式)所示,以書面資料、電磁紀錄資料儲存媒體或其他指定方式
    提出補正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