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承辦主管業務單位通知申請人補正,得以公文、傳真、電子郵件 等方式為之。補正通知,應記載補正期間,並告知申請人以書面資料 、電磁紀錄儲存媒體或其他本會指定方式,提出補正。 依本要點規定通知補正之申請人為外國人且其於本國無代理人者,其 補正期限得酌情給予適當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