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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申請案補正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四、本會承辦主管業務單位通知申請人補正,得以公文、傳真、電子郵件
    等方式為之。補正通知,應記載補正期間,並告知申請人以書面資料
    、電磁紀錄儲存媒體或其他本會指定方式,提出補正。
    依本要點規定通知補正之申請人為外國人且其於本國無代理人者,其
    補正期限得酌情給予適當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