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為顧及申請案件處理時效,經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決議認有必要 時,得先行受理申請人以傳真方式補正資料,並於指定期間內提供符 合本會補正通知指定格式之補正資料。 申請人為外國人者,主管業務單位應通知其在本國之代理人,提出中 文補正資料,其在本國無法定代理人者,以原文、語先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