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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申請案補正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五、為顧及申請案件處理時效,經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決議認有必要
    時,得先行受理申請人以傳真方式補正資料,並於指定期間內提供符
    合本會補正通知指定格式之補正資料。
    申請人為外國人者,主管業務單位應通知其在本國之代理人,提出中
    文補正資料,其在本國無法定代理人者,以原文、語先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