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申請案補正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六、主管業務單位受理申請案之補正,應審查申請人是否依補正通知指定
    方式,於補正期間內,完成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或補
    正仍有文件不全或記載未完備者,不予受理。但申請人於補正期間屆
    至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展延期間,至多以 2  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