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管業務單位受理申請案之補正,應審查申請人是否依補正通知指定 方式,於補正期間內,完成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或補 正仍有文件不全或記載未完備者,不予受理。但申請人於補正期間屆 至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展延期間,至多以 2 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