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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4.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4.1 申請人於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送「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審驗申請
    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表一)正本一份,報請本會進行技術
    審驗,並於本會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後,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之電子檔
    (檔案格式為 .pdf )儲存於 CD-ROM 光碟片(請註明申請人、批號
    及數量),檢送本會備查。
4.2 前項檢送之申請表應包含「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設備報驗清單」(以
    下簡稱設備報驗清單)(如附表二)、「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審驗紀
    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如附表三),其內容
    分述如下:
4.2.1 設備報驗清單應包括下列各項:
   (1)申請人(公司)、連絡人、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2)基地臺建設數量包括基地臺總數、已審驗合格基地臺數、本階段
        報驗基地臺數、累計已報驗基地臺數及其共站、共構數量及比例
        。
   (3)基地臺明細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電臺地址、天線地址(包
        括室內/外涵蓋及共構/共站)及架設許可函號(或電臺執照)
        。
4.2.2 自評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1)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全數檢附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項目。(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
        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提報射頻審驗自評報告書之數量,須以所報驗基地臺之全
        數檢驗數量或抽樣檢驗數量為準。
4.3 基地臺之設置依建築相關法規須辦理雜項執照者,申請人應依無線寬
    頻接取業務基地臺架設切結書所承諾之應辦事項,向基地臺所在地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辦理,並檢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