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審驗方法及標準 5.1 一般審驗: 5.1.1 架設許可之查核: 基地臺、天線地址須與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如 實際裝設地址與電臺架設許可所載地址不符,應依無線寬頻接取業 務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 地址變更者,於補正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取得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後,應將證照影本置於該電臺設備外 觀明顯處,備供查核。 5.1.2 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且其 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審定合格標籤應貼於 設備適當位置)。 5.1.3 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平面 60 m 者,須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定規 定辦理。 5.1.4 基地臺天線高度及方向: 基地臺申請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其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 保其水平方向正前 15 m 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5.1.5 天線架設位置: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 2W 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設 置之天線不得架設於建築物內。 5.1.6 接地裝置: 基地臺須具有通信單一接地裝置,不與避雷接地共用,接地電阻應 小於 15 Ω,接地電阻以掛鉤或三點接地量測方式為之。 本測試項目經電機技師出具檢測合格證明者,審驗時得免量測。 5.1.7 避雷設施: 室外天線頂端應裝置避雷針,如天線架設地所在建築物之制高點有 避雷針,且天線位於該避雷針針尖保護角 45° 內受到避雷保護, 得無須另行在天線頂端架設避雷針。 5.1.8 備用電源: 基地臺設備須裝妥備用電源;若屬微細胞基地臺或增波器,得免裝 備用電源。 5.2 射頻審驗: 射頻審驗包括必測項目及選測項目。其中必測項目包括最大有效等向 輻射功率、電波功率密度及通信測試;選測項目為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由本會審驗人員視防範基地臺干擾之需要,決定測試與否;測試時 以網管中心或基地臺直接設定基地臺之最大發射功率頻道作為測試頻 道。 5.2.1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 EIRP)應在 57dBm 以下,以量測儀器直接連接基地臺射頻單體輸 出端,測得其實際最大輸出功率,再加計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 及天線增益後,計算得出 EIRP 值。 射頻單體輸出端如有多組饋電線、連接器時,以損失最小之一組提 報資料並測試之。 5.2.2 電波功率密度: (1)電波功率密度值: 容許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為 1.0 mW/cm2。 (2)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A)屬單一基地臺之電波功率密度不得超過所容許最大值,且遇有 電波干擾發生時,申請人應降低發射功率、調整天線高度或暫 停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B)屬共站之基地臺,測試時除須以待測基地臺天線所使用之各頻 率進行電波功率密度量測外,亦須以量測加總其他第一類電信 事業之基地臺電波功率密度,如加總後之電波功率密度值超過 所容許最大值,申請人須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度,使該 站之電波功率密度總和低於所容許最大值。 (C)如遇有民眾對某基地臺提出疑慮時,本會得就申請人依附表三 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之項目中電波功率密度另行審驗該基 地臺。 (3)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A)測試點之高度: 基地臺架設於建築物者,將量測儀器(頻譜分析儀或場強分析 儀)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基地臺天線所在同一樓板,並離 該樓板地面 1.6 m 處為測試點之高度;基地臺架設於空地者 ,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離地面 1.6 m 處為測試點之高 度。 (B)測試點之選擇: 測試點之選擇,以基地臺每一天線附近人體可活動範圍內為測 試區域。 (C)測試方法: (a)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量測 儀器信號輸入端。 (b)審驗人員在測試區域內先以儀器或工程型行動臺量測電波功 率強度(dBm) ,並以量測得出最大值之地點為測試點,再 利用量測儀器進行量測並記錄之。 (c)每一測試點均須以該天線所發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強度值( dBm) 量測,其量測時間為 1 分鐘,必要時得延長測試時 間為 6 分鐘,並量取最大值記錄之。 (D)測試值換算: 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mW/cm2) 再加總 ,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值。 5.2.3 通信測試: 行動臺可經由基地臺與對應之交換設備完成通信測試。 5.2.4 帶外輻射發射限制(選測項目): 為防範業者間之基地臺有干擾情事發生,本會審驗人員得進行帶外 輻射發射限制之測試。測試結果須符合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射頻設 備技術規範帶外輻射發射限制之規範值。
1.為簡化審驗流程,節省行政成本,修正本點及附表三,明定本點測試項目經電機技 師出具檢測合格證明者,本會審驗人員得免再量測。 2.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