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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審驗項目結果判定
    現場各審驗項目之結果判定分為符合、待澄清或不符合;判定不符合
    者,依缺點等級記一主要缺點(A) 或次要缺點(B) ;判定待澄清
    者,審驗人員應記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審驗。
6.2 審驗結果判定
6.2.1 全數審驗之審驗結果判定
      依基地臺所有審驗項次結果進行判定,無主要缺點及次要缺點者,
      審驗結果即判定為合格;任一審驗項次出現主要缺點或次要缺點者
      ,該基地臺審驗結果即判定為不合格。
6.2.2 抽樣審驗之審驗結果判定
      依附錄「抽樣基準」之判定標準,累計主要缺點為「重缺點(A)
      」,累計主、次要缺點為「總缺點(A+B)」;如「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均小於或等於合格判定數且經改善後,即
      判定為合格;如「重缺點(A)」 或「總缺點(A+B)」大於合格
      判定數則判定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