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審驗項目結果判定
現場各審驗項目之結果判定分為符合、待澄清或不符合;判定不符合
者,依缺點等級記一主要缺點(A) 或次要缺點(B) ;判定待澄清
者,審驗人員應記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審驗。
6.2 審驗結果判定
6.2.1 全數審驗之審驗結果判定
依基地臺所有審驗項次結果進行判定,無主要缺點及次要缺點者,
審驗結果即判定為合格;任一審驗項次出現主要缺點或次要缺點者
,該基地臺審驗結果即判定為不合格。
6.2.2 抽樣審驗之審驗結果判定
依附錄「抽樣基準」之判定標準,累計主要缺點為「重缺點(A)
」,累計主、次要缺點為「總缺點(A+B)」;如「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均小於或等於合格判定數且經改善後,即
判定為合格;如「重缺點(A)」 或「總缺點(A+B)」大於合格
判定數則判定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