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不定期技術審驗
8.1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有民眾提出疑慮時,就申請人之相關基地臺射頻
設備進行審驗。
8.2 當業者間之基地臺發生相互干擾,應由業者先行協商解決;若無法協
商解決,本會得進行帶外輻射發射限制之測試。其測試標準及方法如
下:
(1)相互干擾之基地臺間距超過 1.5 km 以上者,其基地臺帶外輻射發
射應各自衰減至少 67+10 log(P)dB。
(2)相互干擾之基地臺間距小於 1.5 km 者,其基地臺帶外輻射發射應
各自衰減至少 67+10 log(P)-20 log(Dkm /1.5)dB。
以上量測點為距離各自頻道邊緣 3MHz 處。其中 P 為主波發射功率
,單位為 W;Dkm 為兩基地臺之間距,單位為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