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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9.其他事項:
9.1 基地臺測試前,申請人應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因
    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9.2 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部分,申請人應提供原廠設備規
    格書,必要時本會得命申請人提供現場樣本實測後作適度修正。
9.3 測試結果容許範圍為標準值加計測試設備誤差值。
9.4 如遇有電波干擾發生時,申請人應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度、方
    向或暫停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9.5 基地臺之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
    周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
9.6 現場審驗執行量測時,應使用校正有效期內之量測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