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行研究報告申請獎勵及評審作業: (一)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供前一年度研究報告一式五份及電 子檔,送綜合企劃處辦理評審作業。 (二)綜合企劃處簽請主任委員遴聘本會委員或具有業務專長、學術地位 之學者專家為評審委員,每一篇研究報告至少由兩位評審委員評審 。 (三)由評審委員進行書面評定成績(評分項目及配分如附表五),由各 評審委員進行評分,每篇自行研究報告成績,係以各評審委員個別 評分加總平均後得出,分數取自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 (四)評審結果由綜合企劃處簽陳主任委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