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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自行研究獎勵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相關圖表:
七、獎勵以研究報告為對象,其等第及方式如下:
(一)優等(九十一分以上):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二萬元或小
      功一次。
(二)甲等(八十一分至九十分):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一萬五
      千元或嘉獎二次。
(三)乙等(七十一分至八十分):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一萬元
      或嘉獎一次。
    研究報告未達獎勵標準者,獎勵從缺。
    前項獎勵方式以核發獎金為主,如因特殊事由致無法發放獎金,則採
    行政獎勵,計畫研究人員超過一人以上者,應指定一人為主要研究人
    員,並按上述標準予以敘獎,協助人員(最多以二人為限)則按次一
    級獎勵,最低敘獎額度不低於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