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除具一定規模之廣播事業(於臺灣北中南區均設有分臺或轉播站者 )外,受評鑑之廣播事業經本會審查無明顯、重大之營運異常或缺 失,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經審查諮詢委員會同意,逕以優良 等級之審查結果,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受評鑑期間無本會懲處紀錄。 (二)前次評鑑結果合格,且改善事項均已改善完成。 廣播事業如兩次評鑑均為優良者,於下次申請換發執照時,得不經 審查諮詢委員會初審,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