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維護消費者權益: (一)變更頻道是否依頻道節目屬性區隔規劃,並尊重消費者收視習慣, 將收視滿意度較高之頻道置於第 78 頻道之前。 (二)必載、公益及闔家觀賞頻段是否集中規劃播送,並置於前段區塊。 (三)替換之頻道節目品質是否相當或高於原頻道。 (四)國內及國際新聞頻道是否區塊集中規劃。 (五)廣告專用頻道是否區塊集中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