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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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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船舶遇險、緊急、安全或轉發他船遇險警報之發送作業,應依下列
      格式規定:
  (一)以數位選擇呼叫裝置發送船舶遇險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應為代碼「112」。
        註 2: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二)以數位選擇呼叫裝置轉發他船遇險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禁用代碼「112」。
        註 2:呼叫種類之代碼如為「116」 ,即應省略本項。
        註 3:應盡量使用代碼「112」。
        註 4:應為代碼「112」。
        註 5: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三)以數位選擇呼叫裝置應答他船遇險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應為代碼「116」。
        註 2:應為儘量使用代碼「112」。
        註 3:應為代碼「110」。
        註 4: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四)以數位選擇呼叫發送緊急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呼叫種類」之代碼如為「116」 ,即應省略本項。
        註 2:應為代碼「110」 或醫療傳送代碼為「111」。
        註 3:應為後續緊急通報方式之代碼。
        註 4:應為後續緊急通報使用之頻率等代碼。
  (五)以數位選擇呼叫發送安全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呼叫種類」之代碼如為「116」 ,即應省略本項。
        註 2:應為代碼「108」 或「102」。
        註 3:應為後續安全通報方式之代碼。
        註 4:應為後續安全通報使用之頻率等代碼。
  (六)以國際行動衛星A型設備發送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應為代碼「111」。
        註 2: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七)以國際行動衛星B型設備發送船舶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
        註 1:應為代碼「00100000」。
        註 2:應為天線之仰角與方位角代碼。
        註 3: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八)以國際行動衛星C型設備發送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應為代碼「10100011」、(最後發送者,應為「10100001
              」)
        註 2:應為船舶航向等之代碼。
  (九)以國際行動衛星M型設備發送船舶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
        註 1:應為代碼「00100001」。
        註 2:應為天線之仰角與方位角代碼。
        註 3: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十)以 406MHz 頻帶衛星輔助搜救系統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發送船舶
        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短文通報為「0」 , 長文通報為「1」。
        註 2:(1) 以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為原則,
                    但「識別種類」如設定為「1」 時,「本身之識別
                    碼」得以其他識別替代之。
              (2) 可以緊隨此識別,發送遇險位置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