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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十六、船舶電臺以數位選擇呼叫之公眾通信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船舶電臺之公眾通信呼叫程序:
        1.將發射機調諧至相關數位選擇呼叫頻道,並注意下列事項:
       (1)特高頻應選擇 156.525MHz (頻道 70)。
       (2)中頻應優先採用國際數位選擇呼叫頻道 2189.5kHz  或各國
            海岸電台之公眾通信數位選擇呼叫頻道,並嚴禁於 2187.5k
            Hz  遇險頻道上呼叫公眾通信;另應優先選用 2177kHz  從
            事船舶間之公眾通信呼叫。
       (3)高頻應考慮高頻電波在該季節及當天之傳播特性,以 8MHz
            頻段可能是最佳選擇,各國海岸電台應嚴禁於高頻遇險與安
            全頻道從事公眾通信呼叫。
        2.選定呼叫特定電臺格式。
        3.被呼叫電臺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
        4.選定優先順序為例行通信。
        5.選定後續通信之方式。
        6.若呼叫船舶電臺則擬定後續通信工作頻道;但對於海岸電臺呼
          叫則不須擬定後續工作頻道,俟海岸電臺將對本船確認時,由
          海岸電臺指定工作頻道,若船舶發送公眾通信呼叫後,於 5
          分鐘內未收到對方確認時,可於同一頻道或其他頻道再次呼叫
          ;若仍未收到,則其後再呼叫間隔應為 15 分鐘以上。
        7.發送公眾通信呼叫。
  (二)公眾通信呼叫確認程序:
        1.將發射機調諧至收到數位選擇呼叫之頻道。
        2.選定呼叫確認格式。
        3.發送數位選擇呼叫確認,以告知本船能否依該呼叫所擬定之後
          續工作頻道及通信方式通信。
        4.依所擬定之方式通信,將收、發射機調諧至所指定之工作頻道
          以準備通報。
  (三)公眾通信呼叫之通報程序:
        1.收到公眾通信呼叫確認後,即將收、發射機調諧至所擬定後續
          工作頻道。
        2.通信程序如下:
       (1)被呼叫船舶之 MMSI 及呼號或其他識別。
       (2)This is ,本船之 MMSI 及呼號或其他識別。
       (3)公眾通信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