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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十八、適用公約船上應備有無線電日誌詳載下列事項,並保存於駕駛臺附
      近,以便無線電檢查員、有關當局之相關官員或船長所允許之人員
      隨時檢查。
  (一)記錄有關遇險、緊急及安全通信之摘要。
  (二)記錄下列有關無線電業務之重大事件:
        1.設備之損壞或嚴重故障。
        2.與海岸電臺、海岸衛星電臺或衛星通信時所發生之中斷情形。
        3.極差之通信傳輸狀況,如電離層、靜電、大氣層所產生雜訊或
          一般性干擾。
        4.其他電臺違反無線通信程序之事項。
        5.有關公眾通信交換之重大事件,如超收費用、未確認信文等。
  (三)記錄每日船舶正午時之位置。
  (四)船長須指定一位以上具有遇險與安全無線電通信專長資格之甲級
        船員,保管日誌及負責檢查與測試。
  (五)記錄每日檢查備用電源蓄電池之電壓、比重及充電情形。
  (六)記錄每月檢查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雷達詢答機及船、筏、艇間
        用之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與電池充電、更換之時間。
  (七)記錄無線電設備之維修與保養情形。
  (八)記錄航行警告電傳、強化群體呼叫接收機或電傳打字等設備所接
        收之遇險相關信息。
  (九)船長認為必需記錄之其他事項。
  (十)船長應每日檢查並簽名於 GMDSS  日誌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