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四、警報信號應限於下列情況下使用:
(一)遇險呼叫或遇險通報。
(二)因乘客或船員墜海,發送緊急呼叫,要求其他船舶援助時。但已經
      認為僅發送緊急信號,並無法達成目的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