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八、船舶無線電臺轉發他船遇險呼叫警報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無線電話設備轉發者,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二)以數位選擇呼叫設備轉發者,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三)以國際行動衛星A、B、C或M型設備轉發者,分別依第十四點之
      (六)~(九)項格式為之。並於其後續通報中,說明非該船舶本
      身遇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