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3.1 混附發射(Spurious emission) :指於發射之必需頻帶寬度外產生 之輻射或頻率,其位準降低而不致影響所傳送之信息,包括諧波發射 、寄生發射、相互調變及頻率轉換所產生者。但頻帶外之發射不包括 在內。 3.2 頻帶外發射(Out-of-band emission):指除混附發射外,因調變過 程而產生在必需頻帶外之一個或數個頻率之發射。 3.3 不必要發射(Unwanted emissions):指包含混附發射及頻帶外發射 。 3.4 頻率容許差度:指配頻率與發射頻譜中心頻率間,或參考頻率與發射 之特性頻率間之最大容許偏差,以百萬分之幾(ppm) 或赫(Hz)表 示之。 3.5 峰值波封功率(Peak Envelope Power,PEP):指發射機在正常作業 條件下,在其調變波封尖峰上一個射頻週期內,輸出至天線傳輸線上 之平均射頻功率。 3.6 輸出功率: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輸出功率指由發射機射頻輸出端測 得之 PEP,其單位以瓦特(W) 表示。 3.7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quivalent Isotropically Radiated Power, EIRP): 指供至天線之功率與給定方向上相對於全向天線的增益(絕 對或全向增益)的乘積。
一、配合法源依據修正,刪除 3.1 至 3.6、3.10 至 3.12、3.14 至 3.24 及 3.2 7 至 3.61 等非關本規範適用範圍之用詞定義,另刪除本技術規範內未引用及一 般通識之名詞定義計十三個,如特性頻率、參考頻率、分配頻段、指配頻帶…等 )。 二、修正發射功率定義及部分規定次序,如混附發射、頻帶外發射、不必要發射、頻 率容許差度、峰值波封功率等;並新增等效全向輻射功率。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