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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93.12.23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11. 主幹配線系統之設計及施作 
11.1  主幹配線設計原則 
11.1.1  主幹配線包括水平主幹配線及垂直主幹配線兩部分,參照 4.3.2
        所述,可選擇直接接續、分歧接續或中間交接之配接方式設計。 
11.1.2  主幹配線之線纜種類 
        參照 8.4  主幹配線之估計,電話主幹配線採用 PE-PVC 電纜設
        計;數據主幹配線採用對絞型數據電纜設計、光纜設計、或對絞
        型數據電纜及光纜混合設計。
11.1.3  主幹配線設計 
     (1)建築物內電話主幹線纜之對數,依各層樓主配線箱之配線對數
          之累計值設計,並選擇適當對數之線纜,或採行多條線纜設計
          。
     (2)PE-PVC  電纜配線方式,原則上自頂樓開始依心線編號順序連
          續配接,不得重複,經配出之心線採末端切斷處理。惟各層應
          酌留適量心線作為預備線。
     (3)同一建築物內規劃兩個以上之主幹路由時,應妥善規劃各路由
          及其各層樓之配線供線範圍。
     (4)採用對絞型數據電纜提供數據服務時,最大配線長度為 90 公
          尺,兩端之跳接線或設備線的總長度不可超過 10 公尺。主幹
          配線長度超過 90 公尺時,得採適當之配接方式設計之。
     (5)採用光纜設計時,應依照所規劃之配接方式,選擇適當心數及
          適當型式之光纜設計之。非透天式單獨所有權建築物用戶側主
          幹線纜之分岐接續,得使用光纖分歧器(Splitter)或其他光
          纜設計方式。
     (6)主幹線纜使用 PE-PVC 電纜應順序編號,按電纜配接至電信室
          MDF (或總配線箱、集中總箱)內之順序排列,以每百對設計
          分配:
       (a)設計圖面中,於主幹電纜規格後註明電纜編號,以「B」 標
            註之:
            例如:0.5-200P-PE-PVC、(B3,B4)
            其中 0.5-200P-PE-PVC  表線徑- 對數- 種類
            (B3,B4)表電纜之百對編號,B3  表第三個百對
       (b)各樓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及宅內配線箱須註明配線箱編號、
            端子板對數、配線對號及電纜編號:例如:T01、30C、B3(
            1-30)其中 T01  表配線箱編號 30C  表 30 對 C  型端子
            板 B3 表電纜第三個百對編號
            (1-30)表配線對號
       (c)在各主配線箱(室)、支配線箱及宅內配線箱須註明終端之
            電纜編號及配線對號:
            例如:B3(21, 22)、B3(1-30)
            其中 B3 表電纜第三個百對編號(21, 22)及(1-30)表配
            線線纜之對號
     (7)主幹線纜使用光纜時應順序編號,按光纜配接至電信室 OLDF
          內之順序排列,以光纜配線箱收容之心數設計分配:
          設計圖面中,於主幹光纜規格後註明光纜編號,以「F」 標註
          之:
          例如:0.4dB-12C-SM、F1(13-24)
          其中 0.4dB-12C-SM 表每公里損失值- 心數- 光纜種類
          F1  表示 OLDF 光纜配線箱編號
          (13-24) 表示光纜在光纜配線箱終端位置之編號。
     (8)主幹線纜使用對絞型數據電纜時應順序編號,按對絞型數據電
          纜配接至電信室內之順序排列,以資訊插座組收容之埠數設計
          分配:
          設計圖面中,於主幹對絞型數據電纜規格後註明電纜編號,以
          「C」 標註之:
          例如:Cat 6-UTP、C1(13-24)
          其中 Cat 6-UTP  表 Cat 6  等級之 UTP  電纜
          C1  表示電信室內資訊插座組編號
          (13-24) 表示 UTP  電纜在資訊插座組終端位置之編號。
11.1.4  主幹配管內佈放一條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53% ;二條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31%;
        三條以上電纜時,電纜的截面積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40%。
11.2  主幹配管設計原則: 
      主幹配管包括水平主幹配管及垂直主幹配管兩部分,水平主幹配管
      依照 10.2 設計之,垂直主幹配管(或稱垂直幹管)說明如下。
11.2.1  垂直幹管設置數量: 
     (1)垂直幹管之管徑應按主幹線纜之種類及對數,參照表 6-10 適
          當設計之。
     (2)垂直幹管每一路由至少須設計兩管(含預備管一管),總管數
          最多六管(不含接地導線用 PVC  管或 CD/PF  管)。於各樓
          層間,其管徑不得縮減。,但屬地下垂直幹管使用類別為停車
          場、緊急避難所等,並且符合線纜對數最小適用管徑者,不在
          此限。
     (3)垂直幹管設計管數超過六管時,應設計電信專用管道間或於公
          共管道間內預留電信專用位置。
     (4)光纜與電纜得分別佈放於不同垂直幹管。
11.2.2  垂直幹管之設計: 
     (1)垂直幹管每一路由各層服務面積以不超過 990  平方公尺(30
          0 坪)為原則,超過此限值或特殊型建築物(如 H  型、U 型
          )得分設路由。
     (2)路由型態自底樓至頂樓,原則上應採取垂直直線型式。
     (3)公有建築物垂直幹管均需延伸至樓頂,如曝露在屋外時,管口
          應予封閉以防雨水流入。
     (4)管道間內線纜收容方式採用線架者,原則上每隔 60~100 公分
          應設置水平支架,供垂直纜線固定。
     (5)每層樓管道間內之管箱設備前,應具備有足夠之工作空間,其
          尺寸不得小於 60 公分寬×200 公分高×90  公分深。若工作
          空間全部在管道間內,應設置出入門、工作平台、照明設備(
          或工作燈之插座)及作安全設施。其出入門尺寸不得小於 60
          公分寬×200 公分高。
     (6)垂直幹管引進各類配線箱,應由配線箱上下兩端靠近側壁之相
          對位置引入,不得由底板或中間位置接入。
     (7)主幹管、線架或線槽不得供避雷針接地導線、電源線等使用。
11.3  主幹管線佈設方式 
11.3.1  主幹管道配線佈設方式 
11.3.1.1  管道式: 
          線纜佈放完畢時應於各層樓主配線箱內部裝設固定環,裝設時
          須緊挨箱體底部夾緊線纜,以免線纜本身因承受重力而損及接
          續點。
11.3.1.2  線架(槽)式: 
       (1)係附掛於線架或線槽時,應每隔 60~100 公分,使用尼龍緊
            束帶縛紮於支架上,以承受線纜之重量,該線架或線槽須能
            堅固支持線纜之總重量。
       (2)線纜由線架(槽)轉進其它管(架、槽)時,應避免線纜承
            受機械應力。
       (3)彎曲線纜時,不可損傷其外被,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
            外徑之六倍以上,光纜外徑之十倍以上,但材料廠家另有更
            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11.3.2  主幹配線注意事項 
11.3.2.1 PE-PVC 電纜配線 
       (1)佈放於管道或線架(槽)收容之 PE-PVC 電纜,經各總(主
            )配線箱時,須接續之電纜應依複合型端子板施作規定,固
            定電纜預留一圈電纜及接續餘長;未設置端子板或不須接續
            之電纜,則直接穿過總(主)配線箱,且無需另留接續餘長
            。
       (2)採用 PE-PVC 電纜設計主幹配線時,不得有 T  接情形;並
            應注意接續點不得在配管內,以利施作及維護。
       (3)PE-PVC  電纜外被接續
         (a)包紮法:將接續心線整理妥善,先以防水不織布包紮,然
              後再以 PVC  膠帶正面半重疊纏繞一往復。
         (b)其他材料接續工法:以具有不易燃之特性及可保持電纜內
              乾燥之功能,並依照接續材料產品廠商所規定及經市內網
              路業務經營者認可之工法為原則。
11.3.2.2  對絞型數據電纜配線施作 
       (1)採用 UTP  或 SCTP 電纜時,不得有接續點或T接情形。
       (2)大對數之對絞型數據主幹電纜,其最小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
            電纜直徑的十倍。
       (3)佈放時,大對數電纜承受的最大拉力須按照其製造商的拉力
            規定。
       (4)佈放電纜應注意預留兩端餘長約 30 公分,作為未來接續使
            用,並應於兩端設置標籤,以利日後施作及維護辨識。
11.3.2.3  光纜配線施作 
       (1)屋內主幹光纜的彎曲半徑須遵守製造商的建議值,沒有建議
            值時,佈放後,其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光纜外徑的十倍;佈
            放中承受拉力時,其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光纜外徑的十五倍
            。
       (2)屋外主幹光纜的彎曲半徑須遵守製造商的建議值,沒有建議
            值時,佈放後,其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光纜外徑的十倍;佈
            放中承受拉力時,其彎曲半徑不可少於該光纜外徑的二十倍
            。該光纜佈放中承受之拉力不得超過該光纜之規格值,通常
            的參考值為 2670 牛頓。
       (3)佈放於管道或線架(槽)收容之光纜,經各配線箱時,須接
            續之光纜應預留足夠之餘長;不需接續之光纜,可直接通過
            配線箱,無需另留接續餘長。
       (4)光纜從光終端配線架之接續裝置,佈放至各樓層主配線箱(
            室)進行分歧接續時,應採用熔接或機械接續子接續。
11.4  防火措施 
      參照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