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93.12.23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13. 電信室 
    建築物內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電信設備之空間,
    依其使用類型、配線架構之特性,分為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
    等型式。總配線箱之設計請參照 12.1 ,集中總箱之設計請參照 12.
    2。
13.1  電信室面積之設計 
13.1.1  新建建築物為收容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供該建築物
        用戶通信服務之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電信室: 
     (1)建築物用戶側光纜總心數超過 24 心者。
     (2)地上層五樓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但引進電纜總對數為
          二十對以下者,不在此限。
13.1.2  前項電信室應依表 13-1 電信室面積一覽表之引進電纜總對數及
        用戶側光纖心數,選用二者中較大之電信室面積,並設置於建築
        物適當處所,其有地下層兩層以上者,以設於非最底層樓層為原
        則。非社區型之透天式建築物用戶側光纜總心數,得以各引進處
        之用戶側光纜總心數分別計算。
13.1.3  電信室面積除依表 13-1 電信室面積設置外,另需考量室內之設
        備:如總配線架、光終端配線架、電源設備等設置及其工作空間
        所需之面積。
13.2  電信室空間設置之設計 
13.2.1  有關 PBX、網路設施、…等,用戶之其他內部自用通信設備所需
        之獨立空間,應另依實際需求預留之。
13.2.2  電信室不得設於衛浴室之下方或與(污)水槽等共用一道牆。
13.2.3  高壓電力、水管、污水管、瓦斯及排煙等管線不得穿越電信室。
13.2.4  電信室應設於維修人員進出方便及通風、排水良好、不淹水、乾
        燥之處。電信室地板應具能減少灰塵之光滑表面處理。
13.2.5  電信室應為密閉式並具防火、防水、排水等設施,其消防、警報
        等設施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依消防法規辦理,惟不得使用撒
        水器。電信室內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之消防需求
        ,由提供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消防法規辦理。
13.2.6  電信室應隔間並具可加門鎖之出入門:
     (1)面積 14㎡ 以上者,隔間採砌磚牆,並預留維修人員出入門(
          約寬 0.9  公尺,高 1.8  公尺),其材質應為鐵或鋁製單扇
          防火門。
     (2)面積未滿 14㎡ 者,應預留維修人員出入門,隔間及出入門採
          防火之材質。
13.2.7  電信室室外應有 1  公尺以上寬度之通道,可自由進出通往樓梯
        或其他通道。
13.2.8  電信室應預留空間供放置空調設備。
13.2.9  大樓若設有緊急發電機者,得於電信室設置緊急電源迴路,提供
        交流電源,其電源電壓與容量依表 13-2 之規定。
13.2.10 須設線纜所需之支架或管路。 
13.2.11 電信室應依引進電纜總對數設置電源設備,其需求表請參考表 1
        3-2 ;若另有其它需求,其電源電壓與容量,請洽市內網路業務
        經營者協商。 
13.2.12 應於竣工圖上一併註記電信室。 
13.2.13 建築物地上及地下總樓層超過十層或佈纜距離超過 90 公尺時,
        得於與電信室佈纜距離未超過 90 公尺之樓層預留足夠空間設置
        主配線箱(室)-IC ,以利線纜施作、維護及服務之提供。
13.3  總配線架之設計 
13.3.1  總配線架之設置容量:應依引進電纜對數(或稱經營者引進電纜
        容量)和配線對數設計,並參照表6-14選用適當型式之總配線架
        。
13.3.2  總配線架之設計: 
     (1)電信室面積 14㎡ 以上者,應裝設總配線架作為引進管線及垂
          直管線間之介面。
     (2)電信室面積未滿 14㎡ 者,應裝設總配線架或總配線箱,作為
          引進管線及垂直管線間之介面。
     (3)總配線架之位置設計,應以節省電信室空間為原則,並應預留
          至少 80 公分以上之設備間通道。
     (4)總配線架之裝設位置,應依引進管及銜接屋內垂直幹管之引出
          位置,做適當之安排,其種類分為單側及雙側兩種。單側得貼
          靠牆壁設置,雙側應離牆壁約 80 公分設置,以上之種類選擇
          應考量端子板容量、電信室環境、人員工作空間等因素為之。
     (5)總配線架須設置接地銅排或接地端子板,使其得經由接地導線
          與接地極及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內接地端子連接
          ,其接地方式應依本規範 14.1.4 規定辦理。
     (6)總配線架裝設後,應確實加防塵蓋保持端子清潔,端子板應標
          示心線之對數順序。
13.4  光終端配線架之設計 
13.4.1  光終端配線架之設置: 
        建築物主幹配線如採光纜設計時,起造人應提供光終端配線架及
        用戶側之光終端箱。
13.4.2  光終端配線架之設計及施作: 
     (1)電信室內光終端配線架應裝設 19"  機櫃,作為引進光纜、主
          幹光纜、設備間之交接介面,其機櫃型式請參考 6.6.3  表 6
          -13。
     (2)舊建築物無電信室或電信室面積小,無足夠空間架設光終端配
          線架時,則單獨設置壁掛式光纜配線箱。
     (3)落地型機櫃前方應有 80 公分之操作空間,機櫃後方及至少一
          側應有 45 公分之維護空間。
     (4)落地型機櫃組除外側有側板外,機櫃間不安裝側板,用戶側光
          終端箱應集中設置,但每櫃不超過 600  心,空置之光纖連接
          器插座應附防塵套。
     (5)壁掛式機櫃安裝於總配線箱附近或電信室內,前方應有 80 公
          分之操作空間,其下緣應離地面 30 公分以上。
     (6)光終端箱設置於機櫃上,以收容光纖接點,並收容內部組件,
          如光纖連接器、光纖收容盤、光纖餘長收容固定組件等;並可
          增加防潮設計,以便達到收容及保護光纜之終端。
13.5  電信室總配線架和光終端配線架配置 
   (1)電信室總配線架和光終端配線架配置參考圖 13-1 和圖 13-2 設
        計。
   (2)單獨所有權建築物主幹線纜得連接自設電信/ 資訊主機室之總配
        線架及光終端配線架,並從自設電信/ 資訊主機室佈設引進主幹
        線纜,接至電信室之總配線架及光終端配線架之用戶側,以供市
        內網路業務經營者銜接。
13.6  集線室之設計 
   (1)集線室之設計得由起造人依實際需要設計。
   (2)集線室之空間,依照所需收容電信配線設備之容量以及實際空間
        狀況決定之。
   (3)集線室位置應選擇裝修作業進出方便,不影響觀瞻,不易遭受破
        壞或竊用之場所;並應具有充足、安全之工作空間及良好照明。
   (4)集線室內,應預留 110  伏特之電源備用。
   (5)集線室須接地,接地端子板及其接地設備應裝設於適當位置,其
        接地方式應依本規範 14.1.4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