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93.12.23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15. 引進設施 
15.1  引進管設計 
15.1.1  地下引進管:地下引進時,應依建築物之規模及用途設計電纜及
        光纜各一管,並設預備管至少一管,若有設置電信室時,應另增
        加引進管一管;並應依 6.4.3  設計引進管之管徑。
15.1.2  架空引進管:架空引進時應設置二管,超過時應改為地下引進。 
15.1.3  其他:另考慮建築結構問題,對於管徑較大者得在前述原則下以
        多管數等面積容量替代之,以容納引進線纜。 
     (1)建築物內電信管線之引進以單一路由為原則。但重要軍政機關
          、特殊建築物或單一路由引進不敷所需時,得採分散多路由引
          進。不同路由引進之總配線箱(架)間應具有線架、配管至少
          兩管作為互相連接用。
     (2)數戶透天式建築之電信管線,得集中二至八戶設一集中引進管
          。同一建築物有多個集中總箱時,各集中總箱應依引進管規格
          設置連通管。
     (3)引進型式(架空或地下)得依洽辦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之
          建築物外幹、配線線路型式設計之。但架空配線區域須同時預
          留地下引進管。
15.2  引進管施作注意事項: 
15.2.1  引進管之彎曲,其彎曲半徑應為管外徑之 6  倍以上。彎曲角度
        不得大於 90 度,請參照本規範 10.4.1 及圖 10-2。 
15.2.2  引進管各彎曲點彎曲角度之和不得超出 180  度,且不得呈U型
        。地下引進管長度以 25 公尺為限。超過上述規定時,應於適當
        位置埋設手孔或拖線箱。
15.2.3  地下引進管之設置,應經由建築物內電信室、總配線箱或集中總
        箱,埋設至洽辦單所載商定位置。 
15.2.4  架空引進管之設置,應由建築物一、二樓間之樓板延伸至建築物
        外 10 公分。其管口應稍微朝下,並於管口上方距地面 5.5  公
        尺處預埋直徑 5/8" 以上L型鍍鋅螺絲一支,螺牙須突出牆面 8
        公分,或設置一支直徑 5/8" 長度 12 公分以上之膨脹螺絲,以
        固定引進電纜。
15.2.5  引進管內應預穿 5  毫米尼龍引導線,並於出口適當處所明確標
        示其通達之位置。 
15.2.6  地下引進管必須做適當之防水措施,其措施如下: 
     (1)所有引進管之空管均應以管口塞塞住,例如:以 PU 管口塞塞
          住引進管管口,防止水流入建築物內。
     (2)引進管導水措施:
       (a)採ㄇ型排水管道措施者,須有足夠之開放空間供引進線纜佈
            線施作使用。ㄇ型排水管道配置可參考圖 15-1。
       (b)採用建築之複壁排水者,複壁須有足夠之開放空間供引進線
            纜佈線施作使用。複壁排水配置可參考圖 15-2。
       (c)設置洩水箱,洩水箱須能防漏及引導排水,並有適當塗裝或
            防腐蝕之箱體,排水口須連接 41 毫米以上排水管接至建築
            物排水口、排水溝或排水池;洩水箱須有足夠之空間供引進
            線纜佈線施作使用。洩水箱排水配置可參考圖 15-3。
15.2.7  地下引進管需穿越排水溝時,以穿越排水溝底下方埋設為原則。
        由排水溝底下方穿越之引進管,應採取較大之彎曲半徑引進人、
        手孔。
15.2.8  由排水溝蓋下方穿越之引進管,引入人、手孔時,應儘量沿排水
        溝埋設。 
15.2.9  引進管應由手孔之短側壁(靠建築物邊)引入手孔,管口並應作
        喇叭口,並以水泥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