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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93.12.23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2.用詞定義 
2.1 電信管箱設備:指收容建築物電信線纜之設備。 
2.1.1 電信引進管: 
      以架空或地下方式引進至建築物內總配線箱(或電信室)之電信管
      道。 
2.1.2 主幹配管: 
      銜接總配線箱(或電信室)及各樓層主配線箱(室)、支配線箱或
      宅內配線箱之垂直或水平電信管道,供主幹配線佈線使用。
2.1.3 管道間: 
      建築物內供佈設各種管線之專用空間。 
2.1.4 線架: 
      裝設於管道間或各樓層水平方向,供佈設電信線纜支撐用之支架。 
2.1.5 線槽: 
      裝設於管道間或各樓層水平方向,供佈設電信線纜用之溝槽。 
2.1.6 宅內配管: 
      銜接主配線箱(室)、支配線箱或宅內配線箱及出線匣之電信管道
      ,供宅內配線佈線使用。
2.1.7 地板管槽: 
      設置於建築物內地板上供佈線之配管,含連接盒、出線盒及管槽。 
2.1.8 地板線槽: 
      設置於建築物內地板上供佈線之溝槽。 
2.1.9 總配線架(Main Distribution Frame,MDF) 
      設置於建築物電信室內之金屬組合架,作為引進管線及主幹管線間
      之介面,用於裝設引接電纜、端子板及配線電纜。
2.1.10  光終端配線架(Optical Line Distribution Frame,OLDF/ODF) 
        設置於建築物電信室內之金屬機櫃,作為裝設引進光纜、光終端
        箱(盒)、光分歧器及光終端設備之用。
2.1.11  樓層配線架(Intermediate Distribution Frame,IDF) 
        設置建築物配線室內之金屬組合架,輔助電信室之總配線架,作
        為樓層配線間之介面,並可與其他樓層配線架互相連接,用於裝
        設端子板、電話插座組、資訊插座組及配線電纜。
2.1.12  總配線箱: 
        設置於建築物內作為電信引進管線、垂直管線及水平管線間介面
        之配線箱。
2.1.13  集中總箱: 
        設置於建築物內側或外側做為彙集數戶透天式獨戶建築之電信引
        進管線、垂直管線及接地設備之總配線箱。
2.1.14  主配線箱(Main Telecommunication Closet): 
        設置於建築物內各樓層,作為垂直管線及水平管線間介面之配線
        箱。
2.1.15  支配線箱: 
        設置於建築物內適當處所,作為總(主)配線箱或電信室分支之
        配線箱。
2.1.18  拖線箱: 
        設置於建築物內之長距離或彎曲管道間,供線纜佈放或接續之箱
        體。
2.1.19  宅內配線箱: 
        設置於建築物各用戶宅內,作為水平管線及宅內管線間介面之配
        線箱,可用以收容電信線纜、跳接線、電信終端設備、電源插座
        、電信插座等之箱體。
2.1.20  電信保安接地設備: 
        指用於保護電信機線設備之接地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含接地棒
        、接地銅管或接地銅板、接地導線、接地端子板、總接地箱、用
        戶保安單體等。
2.1.21  總接地箱: 
        電信設備接地之總彙接箱。 
2.1.22  出線匣: 
        建築物內裝設電信設備之出線孔,可供裝電信插座之匣型裝置。 
2.2 電信配線設備: 
    指使用於建築物之電信線纜及其固接附屬設備。 
2.2.1 引進線纜: 
      指從建築物外引進供建築物本身使用之電信電纜或光纜。 
2.2.2 配線線纜: 
      建築物內各樓層主幹或宅內配線所使用之電信電纜或光纜。 
2.2.3 成端: 
      線纜裝設於箱、架、板、匣、盒中,將線路固定並連接至端子或插
      座等裝置,以供電信接續之用。
2.2.4 端子板: 
      為一列(組)或多列(組)端子所組成的接續裝置,一端用以進行
      電信電纜終端,另一端供電信線纜心線之接續、跳線或成端之用。
2.2.5 複合型端子板: 
      可供插接保安器使用之端子板。 
2.2.6 端子板壓接頭: 
      配合端子板使用,藉插、拔方式介接端子板;必須搭配端子板的種
      類選擇適當的端子板壓接頭。
2.2.7 電信插座: 
      包括電話插座、資訊插座或光資訊插座等種類。 
2.2.8 電話插座: 
      屬電纜終端的接續裝置,採用 RJ-11  或 RJ-45  插座,一端用以
      進行電纜終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電話插頭;提供用戶屋內
      線路及電信終端設備(如電話機、傳真機、數據機等)間之介面裝
      置。
2.2.9 電話插座組(RJ-11 or RJ-45 Patch panel): 
      為多個電話插座組成的接續裝置,可供電信電纜終端之用。 
2.2.10  電話插頭: 
        屬電纜終端的接續裝置,通稱 RJ-11  插頭,一端用以進行電纜
        終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電話插座。
2.2.11  資訊插座(Jack): 
        屬電纜終端的接續裝置,通稱 RJ-45  插座,一端用以進行電纜
        終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資訊插頭;提供屋內區域迴路及
        電信終端設備間之介面裝置。
2.2.12  資訊插座組(RJ-45 Patch panel): 
        為多個資訊插座組成的接續裝置,可供電信電纜終端之用。 
2.2.13  資訊插頭(Plug): 
        屬電纜終端的接續裝置,通稱 RJ-45  插頭,一端用以進行電纜
        終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資訊插座。
2.2.14  光終端箱(Fiber Distribution Panel,FDP): 
        為多個光纖連接器插座組成的接續裝置,可設置於光終端配線架
        或其它適當箱體內,作為光纜終端接續及收容用,提供光纜、光
        纖引線及跳接線三者接續及收容光纜配線盤,以便光纖做測試、
        跳接、光纖接續保護及餘長收容等功能。
2.2.15  光終端盒(Fiber Distribution Box,FDB) 
        為供光纖連接收容或為多個光纖連接器插座的接續裝置,可設置
        於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或其
        他箱體,作為光纜終端接續及收容用,提供光纜、光纖引線及跳
        接線三者接續,以便光纖做測試、跳接、光纖接續保護及餘長收
        容等功能。
2.2.16  光纖連接器: 
        屬光纜終端的接續裝置,包括光纖連接轉接頭及光纖連接器插頭
        兩部分,光纖連接器插頭用以進行光纜內光纖心線終端,藉插、
        拔方式相互介接。
2.2.17  光纖連接轉接頭(Adapter) 
        屬於光纜終端的接續裝置,用以進行兩端光纖連接器插頭對準及
        介接,當兩端光纖連接器插頭插入後即完成光纜之連接。
2.2.18  光資訊插座(Optical outlet): 
        屬光纜終端的接續裝置,係安裝於出線匣、面板或集中轉接點,
        以供光纜終端接續及收容之用。
2.2.19  跳接線(Patch cord): 
        分為電纜跳接線及光纖跳接線。 
     (1)電纜跳接線:
          跳線兩端分別接上資訊插頭或端子板壓接頭,用於連接兩端的
          接續裝置或設備。
     (2)光纖跳接線:
          係於單心或雙心光纜兩端裝置光纖連接器插頭,用於連接兩端
          的接續裝置或設備。
2.2.20  引線(Pigtail) :分為電纜引線及光纖引線 
     (1)電纜引線:
          係於對絞型屋內電纜一端裝置資訊插頭或端子板壓接頭,另一
          端可採用壓接方式與資訊插座或端子板連接。
     (2)光纖引線:
          係於單心或雙心光纜一端裝置光纖連接器插頭,另一端可與光
          纜連接,做為光纜引進光纜配線箱(架)或光資訊插座之用。
2.2.21  用戶保安器: 
        作為濾除電信線路因遭受電擊或誤觸電力線等情況下所產生之異
        常電壓及危險電流之用。
2.2.22  光分歧器(Optical splitter): 
        將光訊號功率依所需比例分歧輸出或平均分配到各輸出埠之設備
        。
2.2.23  光電數據機(Optical Network Unit/Terminal, ONU/ONT)
        可將光的數位訊號轉換成電的數位訊號或將電的數位訊號轉換成
        光的數位訊號之光纖用戶電信終端設備。
2.2.24  電信機械設備: 
        指經營者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信交換設備、電信傳輸設備、電信
        終端介面設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總稱。
2.3 空間設置 
2.3.1 電信室:指收容總配線架、用戶側端子板、經營者端子板、引接線
      纜、配線線纜、線架、光終端配線架、用戶側光終端箱、經營者光
      終端箱、電信機械設備、電信保安接地設備等電信設備及其他附屬
      設備之空間。其他附屬設備包括電源供應之電表設置位置、電源引
      接線、空調設備及必要時預留之冷氣窗口等。
2.3.2 主配線室(Main Telecommunications Room): 
      設置於建築物內各樓層,銜接主幹管線之配線室。 
2.3.3 配線室: 
      指收容樓層配線架、用戶端子板、配線電纜、光終端配線架、電信
      機械設備、電信保安接地設備等電信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之空間,
      其他附屬設備包括電源供應設備、空調設備及必要時預留之冷氣窗
      口等。
2.3.4 集線室: 
      指於建築物內除既有電信室外,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
      及設置集線電信設備之專用空間。
2.4 其他項目 
2.4.1 社區型建築物: 
      指同一宗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或為統一管理而設同一管理委員會
      之建築物。
2.4.2 透天式建築物: 
      指五樓以下之建築物,其各樓層均屬同一門牌,且為相同所有權人
      所有。
2.4.3 集合住宅建築物: 
      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
      物。
2.4.4 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
      積。但不包括樓梯、梯間、廁所、茶水間、露台、陽台及法定騎樓
      面積。
2.4.5 屋外電信管線設施: 
      指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架空、地下電信線路及地下管路等管線設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