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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93.12.23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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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架構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示意圖如圖 4-1,其架構主要包括:引進設
  施、配線箱(室)、主幹配線系統、宅內配線系統等四大部分組成,詳
  圖 4-2  至圖 4-4。
4.1 引進設施 
    引進設施包括引進管、引進線纜及其他用以將外線引進到屋內的銜接
    設備,引進設施須銜接至總配線箱(架)或光終端配線架或集中總箱
    之責任分界點。
4.2 配線箱(室) 
    配線箱(室)依功能之不同,分為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主
    配線室、主配線箱、支配線箱、拖線箱、宅內配線箱。
4.2.1 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 
      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係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
      及設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以供該建築物用戶通信服務之需要。
   (1)須設置電信室者,應依 13.1 規定設計電信室面積,以收容引進
        電纜總對數與用戶側光纖心數設計電信室面積。
   (2)無須設置電信室者,應設置總配線箱或機櫃(含光終端箱);分
        別依 12.1.1、6.6.3  規定,選擇適當尺寸收容電纜與光纜之數
        量,選擇適當尺寸。
   (3)收容數戶透天式之建築物,應設置集中總箱;並依 12.2 規定,
        選擇適當尺寸收容電纜與光纜。單戶透天式之建築物,應依 12.
        6 規定設置總配線箱兼宅內配線箱。
4.2.2 主配線箱(室) 
   (1)每樓層均應設置主配線箱(室),且每一主配線箱(室)服務之
        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 990  平方公尺為原則;若一樓層之樓地板
        面積超過 990  平方公尺,得增設主配線箱(室)。但該樓層依
        規定無電信線數之需求者不在此限。
   (2)依 12.3 規定,以收容電纜與光纜之數量,選擇適當尺寸之主配
        線箱,或依實際規劃設置主配線室。
   (3)單戶透天式建築物依 12.3.6 規定,於三樓以上之樓層增設置一
        只主配線箱。
4.2.3 支配線箱及拖線箱 
4.2.3.1 支配線箱 
     (1)依 12.4 規定選擇適當尺寸之支配線箱,以收容電纜與光纜,
          或依實際規劃設置。
     (2)若同一樓層分區已設置支配線箱,得不再設宅內配線箱。
     (3)非住宅用建築物已設置支配線箱,得不再設宅內配線箱。
     (2)4.2.3.2 拖線箱
        依 12.5 規定選擇適當尺寸之拖線箱,依其使用目的可分為佈放
        用及接續用,以佈放或接續之電纜與光纜之數量選擇適當尺寸,
        或依實際規劃設置。
4.2.4 宅內配線箱 
   (1)為利裝置宅內寬頻設備,住宅用建築物每一區分所有權(或每戶
        )之宅內應設置宅內配線箱,作為水平主幹管線與宅內管線間介
        面及收容其配線。
   (2)依 12.6 規定選擇適當尺寸,以收容電纜與光纜,或依實際規劃
        設置。
4.3 主幹配線系統 
4.3.1 主幹配線系統為星狀架構,如圖 4-5  所示之實線部分,其配線系
      統組成包括兩部分: 
   (1)垂直主幹配線系統:係指自總配線箱(架)之責任分界點,佈放
        主幹線纜至主配線箱(室)之配線。
   (2)水平主幹配線系統:係指自主配線箱(室)延伸佈放主幹線纜至
        宅內配線箱之配線。
4.3.2 主幹配線系統架構可分成三種配接方式: 
   (1)主幹線纜直接接續:
        為簡單、直接的配接方式,將一條主幹線纜從總配線箱(架)之
        接續裝置,直接佈放至主配線箱(室)或宅內配線箱或支配線箱
        之接續裝置,如圖 4-6  之實線部分。
   (2)主幹線纜分歧接續:
        將一條大對數/ 心數之垂直主幹線纜從總配線箱(架)之接續裝
        置,佈放至主配線箱(室)進行分歧接續,再以小對數/ 心數之
        水平主幹線纜佈放至宅內配線箱或支配線箱之接續裝置,如圖
        4-7 之實線部分。
   (3)主幹線纜中間交接:
        將一條垂直主幹線纜從總配線箱(架)之接續裝置,佈放至主配
        線箱(室)進行中間交接,再以適當之水平主幹線纜佈放至宅內
        配線箱或支配線箱之接續裝置,如圖 4-8  之實線部分。進行中
        間交接之主配線箱(室),稱為主配線箱(室)-IC。
4.3.3 主幹配線方式: 
   (1)電纜配線:
     (a)電纜配線種類:
          提供用戶電話或語音使用時,應採用 PE-PVC 屋內電纜、
          FRPE-LSNHPE 屋內電纜或超五類(以下簡稱 Cat 5e) 以上等
          級之對絞型數據電纜;提供用戶寬頻數據使用時,應採用 Cat 
          5e  對絞型數據以上等級之電纜,最大配線長度為 90 公尺。
     (b)電纜接續裝置及跳接線:
          於兩端之配線箱(室),提供用戶電話使用時,電纜終端用之
          接續裝置可採用屋內複合型端子板、端子板、電話插座組或資
          訊插座組;提供用戶寬頻數據使用時,可採用端子板或資訊插
          座組;跳接線依所使用之接續裝置,選擇跳線兩端接上端子板
          壓接頭、電話插頭或資訊插頭。
   (2)光纜配線:
     (a)光纜配線種類:
          屋內主幹光纜應使用單模光纖,其規格應至少符合 ITU-T
          G.652D/657A 規範。其他自用通信設施應另依實際需求選擇適
          當之光纖、光纜。
     (b)光纖連接器及跳接線:
          於兩端之配線箱(室),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連接之光纜終
          端用接續裝置採用 SC 光纖連接器插座,其跳接線則依光纖種
          類於兩端接上 SC 光纖連接器插頭。其他自用通信設施應另依
          實際需求選擇適當之光纖連接器及跳接線。
4.4 宅內配線系統 
4.4.1 宅內配線系統包括下列三種配線方式: 
   (1)自宅內配線箱或支配線箱之接續裝置,佈放水平電纜至同樓層出
        線匣之電信插座,如圖 4-2  所示之虛線部分,其配線為星狀架
        構。
   (2)同一區分所有權(每戶)之主配線箱(室)至各電信插座之配線
        ,得視為宅內配線。
   (3)各樓層每一服務分區設置之支配線箱至各電信插座之水平配線,
        亦得視為宅內配線。
4.4.2 宅內配線系統架構依配線之變更及機動性程度大小,分有三種方式
      : 
   (1)一般宅內配線系統架構:
        適用於隔間已固定之區域,其系統架構方式如圖 4-9。
   (2)多使用者出線匣配線系統架構:
        適用於電信終端設備常移動或變動之區域,其系統架構方式如圖
        4-10。
   (3)集中轉接點配線系統架構:
        集中轉接點是宅內配線中的一互連接續點,在每一宅內配線中至
        多設置一互連接續點。適用於電信終端設備移動或變動性較頻繁
        之區域,其系統架構方式如圖 4-11。
4.4.3 宅內配線分為電纜及光纜兩種配線方式: 
   (1)電纜配線:
     (a)出線匣之電信插座:可採用電話插座或資訊插座。
     (b)電纜配線種類:
          依用戶需求,選擇 Cat 5e 對絞型數據以上等級之電纜;使用
          於寬頻數據時,最大配線長度為90公尺。
     (c)電纜接續裝置及跳接線:
          提供電話使用時,電纜終端用之接續裝置可採用屋內複合型端
          子板、端子板、電話插座組或資訊插座組;提供寬頻數據使用
          時,可採用端子板或資訊插座組;其跳接線則依所使用之接續
          裝置,選擇跳線兩端接上端子板壓接頭、電話插頭或資訊插頭
          。
     (d)宅內配線系統架構如採集中轉接點,可使用端子板或資訊插座
          / 資訊插頭銜接。
   (2)光纜配線種類:
     (a)出線匣之電信插座:採用光資訊插座。
     (b)宅內光纜:
          宅內光纜使用單模光纖者,其規格應至少符合 ITU-T G.657A
          規範。其他自用通信設施應另依實際需求選擇適當之光纖、光
          纜。
4.4.4 出線匣 
      出線匣為設置電信插座及收容其配線之裝置,用以連接電信終端設
      備、個人電腦等設備。
   (1)表 8-1  中建築物使用類別之商業用及辦公用建築物,得以 10
        平方公尺為一個單位,每一單位至少設置一出線匣。
   (2)表 8-1  中建築物使用類別之住宅用建築物,以宅內各客廳、臥
        室、書房為單位,每一單位至少設置一出線匣。客廳應另增設一
        出線匣供電視使用。
   (3)其它用途建築物之出線匣數量,依實際需求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