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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架構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示意圖如圖 4-1,其架構主要包括:引進設
施、配線箱(室)、主幹配線系統、宅內配線系統等四大部分組成,詳
圖 4-2 至圖 4-4。
4.1 引進設施
引進設施包括引進管、引進線纜及其他用以將外線引進到屋內的銜接
設備,引進設施須銜接至總配線箱(架)或光終端配線架或集中總箱
之責任分界點。
4.2 配線箱(室)
配線箱(室)依功能之不同,分為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主
配線室、主配線箱、支配線箱、拖線箱、宅內配線箱。
4.2.1 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
電信室、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係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
及設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以供該建築物用戶通信服務之需要。
(1)須設置電信室者,應依 13.1 規定設計電信室面積,以收容引進
電纜總對數與用戶側光纖心數設計電信室面積。
(2)無須設置電信室者,應設置總配線箱或機櫃(含光終端箱);分
別依 12.1.1、6.6.3 規定,選擇適當尺寸收容電纜與光纜之數
量,選擇適當尺寸。
(3)收容數戶透天式之建築物,應設置集中總箱;並依 12.2 規定,
選擇適當尺寸收容電纜與光纜。單戶透天式之建築物,應依 12.
6 規定設置總配線箱兼宅內配線箱。
4.2.2 主配線箱(室)
(1)每樓層均應設置主配線箱(室),且每一主配線箱(室)服務之
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 990 平方公尺為原則;若一樓層之樓地板
面積超過 990 平方公尺,得增設主配線箱(室)。但該樓層依
規定無電信線數之需求者不在此限。
(2)依 12.3 規定,以收容電纜與光纜之數量,選擇適當尺寸之主配
線箱,或依實際規劃設置主配線室。
(3)單戶透天式建築物依 12.3.6 規定,於三樓以上之樓層增設置一
只主配線箱。
4.2.3 支配線箱及拖線箱
4.2.3.1 支配線箱
(1)依 12.4 規定選擇適當尺寸之支配線箱,以收容電纜與光纜,
或依實際規劃設置。
(2)若同一樓層分區已設置支配線箱,得不再設宅內配線箱。
(3)非住宅用建築物已設置支配線箱,得不再設宅內配線箱。
(2)4.2.3.2 拖線箱
依 12.5 規定選擇適當尺寸之拖線箱,依其使用目的可分為佈放
用及接續用,以佈放或接續之電纜與光纜之數量選擇適當尺寸,
或依實際規劃設置。
4.2.4 宅內配線箱
(1)為利裝置宅內寬頻設備,住宅用建築物每一區分所有權(或每戶
)之宅內應設置宅內配線箱,作為水平主幹管線與宅內管線間介
面及收容其配線。
(2)依 12.6 規定選擇適當尺寸,以收容電纜與光纜,或依實際規劃
設置。
4.3 主幹配線系統
4.3.1 主幹配線系統為星狀架構,如圖 4-5 所示之實線部分,其配線系
統組成包括兩部分:
(1)垂直主幹配線系統:係指自總配線箱(架)之責任分界點,佈放
主幹線纜至主配線箱(室)之配線。
(2)水平主幹配線系統:係指自主配線箱(室)延伸佈放主幹線纜至
宅內配線箱之配線。
4.3.2 主幹配線系統架構可分成三種配接方式:
(1)主幹線纜直接接續:
為簡單、直接的配接方式,將一條主幹線纜從總配線箱(架)之
接續裝置,直接佈放至主配線箱(室)或宅內配線箱或支配線箱
之接續裝置,如圖 4-6 之實線部分。
(2)主幹線纜分歧接續:
將一條大對數/ 心數之垂直主幹線纜從總配線箱(架)之接續裝
置,佈放至主配線箱(室)進行分歧接續,再以小對數/ 心數之
水平主幹線纜佈放至宅內配線箱或支配線箱之接續裝置,如圖
4-7 之實線部分。
(3)主幹線纜中間交接:
將一條垂直主幹線纜從總配線箱(架)之接續裝置,佈放至主配
線箱(室)進行中間交接,再以適當之水平主幹線纜佈放至宅內
配線箱或支配線箱之接續裝置,如圖 4-8 之實線部分。進行中
間交接之主配線箱(室),稱為主配線箱(室)-IC。
4.3.3 主幹配線方式:
(1)電纜配線:
(a)電纜配線種類:
提供用戶電話或語音使用時,應採用 PE-PVC 屋內電纜、
FRPE-LSNHPE 屋內電纜或超五類(以下簡稱 Cat 5e) 以上等
級之對絞型數據電纜;提供用戶寬頻數據使用時,應採用 Cat
5e 對絞型數據以上等級之電纜,最大配線長度為 90 公尺。
(b)電纜接續裝置及跳接線:
於兩端之配線箱(室),提供用戶電話使用時,電纜終端用之
接續裝置可採用屋內複合型端子板、端子板、電話插座組或資
訊插座組;提供用戶寬頻數據使用時,可採用端子板或資訊插
座組;跳接線依所使用之接續裝置,選擇跳線兩端接上端子板
壓接頭、電話插頭或資訊插頭。
(2)光纜配線:
(a)光纜配線種類:
屋內主幹光纜應使用單模光纖,其規格應至少符合 ITU-T
G.652D/657A 規範。其他自用通信設施應另依實際需求選擇適
當之光纖、光纜。
(b)光纖連接器及跳接線:
於兩端之配線箱(室),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連接之光纜終
端用接續裝置採用 SC 光纖連接器插座,其跳接線則依光纖種
類於兩端接上 SC 光纖連接器插頭。其他自用通信設施應另依
實際需求選擇適當之光纖連接器及跳接線。
4.4 宅內配線系統
4.4.1 宅內配線系統包括下列三種配線方式:
(1)自宅內配線箱或支配線箱之接續裝置,佈放水平電纜至同樓層出
線匣之電信插座,如圖 4-2 所示之虛線部分,其配線為星狀架
構。
(2)同一區分所有權(每戶)之主配線箱(室)至各電信插座之配線
,得視為宅內配線。
(3)各樓層每一服務分區設置之支配線箱至各電信插座之水平配線,
亦得視為宅內配線。
4.4.2 宅內配線系統架構依配線之變更及機動性程度大小,分有三種方式
:
(1)一般宅內配線系統架構:
適用於隔間已固定之區域,其系統架構方式如圖 4-9。
(2)多使用者出線匣配線系統架構:
適用於電信終端設備常移動或變動之區域,其系統架構方式如圖
4-10。
(3)集中轉接點配線系統架構:
集中轉接點是宅內配線中的一互連接續點,在每一宅內配線中至
多設置一互連接續點。適用於電信終端設備移動或變動性較頻繁
之區域,其系統架構方式如圖 4-11。
4.4.3 宅內配線分為電纜及光纜兩種配線方式:
(1)電纜配線:
(a)出線匣之電信插座:可採用電話插座或資訊插座。
(b)電纜配線種類:
依用戶需求,選擇 Cat 5e 對絞型數據以上等級之電纜;使用
於寬頻數據時,最大配線長度為90公尺。
(c)電纜接續裝置及跳接線:
提供電話使用時,電纜終端用之接續裝置可採用屋內複合型端
子板、端子板、電話插座組或資訊插座組;提供寬頻數據使用
時,可採用端子板或資訊插座組;其跳接線則依所使用之接續
裝置,選擇跳線兩端接上端子板壓接頭、電話插頭或資訊插頭
。
(d)宅內配線系統架構如採集中轉接點,可使用端子板或資訊插座
/ 資訊插頭銜接。
(2)光纜配線種類:
(a)出線匣之電信插座:採用光資訊插座。
(b)宅內光纜:
宅內光纜使用單模光纖者,其規格應至少符合 ITU-T G.657A
規範。其他自用通信設施應另依實際需求選擇適當之光纖、光
纜。
4.4.4 出線匣
出線匣為設置電信插座及收容其配線之裝置,用以連接電信終端設
備、個人電腦等設備。
(1)表 8-1 中建築物使用類別之商業用及辦公用建築物,得以 10
平方公尺為一個單位,每一單位至少設置一出線匣。
(2)表 8-1 中建築物使用類別之住宅用建築物,以宅內各客廳、臥
室、書房為單位,每一單位至少設置一出線匣。客廳應另增設一
出線匣供電視使用。
(3)其它用途建築物之出線匣數量,依實際需求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