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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93.12.23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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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之設置、維護及責任分界點 
5.1 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之設置責任 
5.1.1 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設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
      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但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5.1.2 電信設備包括電信引進管、總配線箱(架)、用戶側端子板、光終
      端配線架、電信管箱、電信線纜及其他因用戶電信服務需求須由用
      戶配合設置責任分界點以內之設備。
5.1.3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
      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應由所有人與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
      路/ 有線電視業務經營者協商,並由所有人增設。
5.1.4 設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
      信服務需求,由各市內網路/ 有線電視業務經營者依規定無償連接
      及使用。
5.2 責任分界點 
 (1)建築物引進電纜者:
   (a)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用戶側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責任
        分界。如圖 5-1。
   (b)未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市內網路/ 有線電視業務經營者
        設置於建築物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但另有約定者從
        其約定,如圖 5-2。
 (2)建築物引進光纜者:
   (a)設置光終端配線架(OLDF)者,以光終端配線架用戶側光終端箱
        之光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如圖 5-3。
   (b)未設置光終端配線架者,以市內網路/ 有線電視業務經營者設置
        於建築物之電信設備光或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如圖 5-4。
5.3 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之維護責任 
5.3.1 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
      服務之市內網路/ 有線電視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 
5.3.2 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
      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設置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則由建築物起造
      人或所有人設置,並由所有人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