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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93.12.23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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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電信設備線纜及相關器材規格 
  電信設備線纜及相關配線器材,其規格應符合本會所訂相關技術規範、
  國家標準或國際上公認電信器材標準(例如ANSI/TIA/EIA、ISO/IEC、
  EN  等規範)。
6.1 電纜及相關配線器材規格 
6.1.1 PE-PVC  屋內電纜 
   (1)PE-PVC  屋內電纜(以下簡稱 PE-PVC) 係彩色聚乙烯(PE)絕
        緣鋁箔聚氯乙烯(PVC) 被覆之簇型星絞電纜,對數為 10~400
        對,採用單心銅導體心線線徑為 0.5  毫米。
   (2)適用於建築物內主幹配線。
6.1.2 FRPE-LSNHPE 屋內電纜 
   (1)FRPE-LSNHPE 屋內電纜(以下簡稱 FRPE-LSNHPE)係彩色耐燃聚
        乙烯(FRPE)絕緣鋁箔低煙無毒聚乙烯(LSNHPE)被覆之簇型星
        絞電纜,對數為 10~400 對,採用單心銅導體心線線徑為 0.5 
        毫米。
   (2)適用於建築物內主幹配線。
6.1.3 FS-JF-LAP 市內電纜 
   (1)FS-JF-LAP 市內電纜(以下簡稱 FS-JF-LAP)係發泡聚乙烯雙層
        絕緣充膠積層被覆之簇型星絞電纜,對數為 10~600 對,採用單
        心銅導體心線線徑為 0.4  毫米、0.5 毫米或 0.65 毫米。
   (2)適用於建築物間屋外主幹配線。
6.1.4 對絞型數據電纜 
   (1)包含:UTP 非遮蔽對絞型(Unshielded Twisted Pair) 數據電
        纜(簡稱 UTP),ScTP  係指屏蔽對絞型(Screened Twisted 
        Pair)數據電纜(簡稱 ScTP) ,採用單心銅導體心線。
   (2)特性阻抗標稱值為 100  歐姆,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輸
        頻率,如表 6-1。
   (3)連接電話插座及資訊插座之每一條對絞型數據電纜不得共用。
   (4)適用於建築物內主幹配線及宅內配線。
6.1.5 複合型端子板 
   (1)複合型端子板為電纜終端之接續裝置,多為 PE-PVC、
        FRPE-LSNHPE 、對絞型數據電纜及引進電纜終端之用。
   (2)複合型端子板係由配線端子組、底座及防塵蓋所組合而成,各種
        對數端子板底座,須預留線對標示板,供標明對號。
   (3)複合型端子板種類及型號如表 6-2  所示。
   (4)市內網路經營者在責任分界點上之端子板及建築物在責任分界點
        上之用戶側端子板應使用 C  型。
   (5)複合型端子板有機櫃(架)式及壁掛式兩種型式。
6.1.6 端子板 
   (1)端子板為電纜終端的接續裝置,可作為對絞型數據 PE-PVC 屋內
        電纜及 FRPE-LSNHPE  屋內電纜終端之用,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
        之最高傳輸頻率如表 6-1  所示。
   (2)端子板有機櫃(架)式及壁掛式兩種型式。
   (3)連接對絞型數據電纜終端之端子板,如作為數據傳輸用,應採用
        與電纜相同等級規格之端子板。
   (4)連接 PE-PVC 屋內電纜、FRPE-LSNHPE 屋內電纜及 Cat 5e 對絞
        型數據電纜終端之端子板,作為語音傳輸用,應採用屋內複合型
        端子板、110 型端子板或符合 Cat 5e 以上規格之端子板。
6.1.7 電話插座及電話插座組 
   (1)電話插座為電纜終端的接續裝置,可作為對絞型數據、PE-PVC
        屋內電纜、FRPE-LSNHPE 屋內電纜終端之用。
   (2)電話插座(RJ-11) 為六心容量之構造,可裝 2  心、4 心或 6
        心之接觸彈片,接線色碼及對數順序如圖 6-1。或採用 RJ-45,
        詳 6.1.9。
   (3)設置於電纜出線匣之電話插座組,有埋入式及明線式兩種型式。
        可依需求選擇適當數量之電話插座組合之多孔電話插座組,或與
        適當數量之資訊插座共同組合之多孔電話資訊插座組。可參考表
        6-3 及表 6-4  電信插座型式。
   (4)設置於空間或箱體內之電話插座組,有機櫃(架)式及壁掛式兩
        種型式。
6.1.8 資訊插座及資訊插座組 
   (1)資訊插座為電纜終端的接續裝置,主要作為對絞型數據電纜終端
        之用。資訊插座組(RJ-45 Patch Panel) 係由多個資訊插座所
        組成。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輸頻率,如表 6-1。
   (2)資訊插座(RJ-45) 為八心容量之構造,裝有 8  心之接觸彈片
        ,接線色碼及對數順序,以 T568B  為例,如圖 6-2。
   (3)設置於電纜出線匣之資訊插座,有埋入式及明線式兩種型式。資
        訊插座可依需求選擇適當數量之資訊插座組合之多孔資訊插座組
        ,或與電話插座組合之多孔電話資訊插座組。可參考表 6-3  及
        ,表 6-4  電信插座型式。
   (4)設置於空間或箱體內之資訊插座組,有機櫃(架)式及壁掛式兩
        種型式。
6.1.9 電纜出線匣 
      出線匣之規格應符合 CNS  總號 6087 ,類號 C4231  之規定,並
      應配合埋入式電話插座(或資訊插座)及圓形配管。
6.1.10  對絞型數據之跳線 
     (1)對絞型數據之跳線其導體可採用多股軟銅線絞合。
     (2)適用於建築物內配線系統中,提供電纜與電信設備間互連或交
          接使用之組件,特性阻抗標稱值為 100  歐姆,對數為 4  對
          ,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輸頻率,如表 6-1。
     (3)連接電話插座及資訊插座之每一條對絞型數據之跳線不得共用
          。
6.1.11  對絞型數據之跳接線及引線 
     (1)特性阻抗標稱值為 100  歐姆,其不同等級配線器材之最高傳
          輸頻率,如表 6-1。
     (2)連接電話插座及資訊插座之每一條對絞型數據電纜不得共用。
6.2 光纜及相關配線器材規格 
6.2.1 屋內光纜: 
      屋內光纜使用單模光纖,其規格應至少符合 ITU-T G.652D/657A
      規範。其他自用通信設施除單模光纖外,亦可選用 50/125 微米(
      以下簡稱μm) 多模光纖、62.5/125μm 多模光纖或雷射優化
      50/125μm 多模光纖。屋內光纜應具不延燒性。
6.2.2 屋外光纜: 
      屋外光纜使用單模光纖,其規格應至少符合 ITU-T G.652D/657A
      規範。其他自用通信設施除單模光纖外,亦可選用 50/125μm  多
      模光纖、62.5/125μm 多模光纖或雷射優化 50/125μm  多模光纖
      。屋外光纜應具防水及耐候性,適用於建築物間屋外配線。
6.2.3 光纖連接器: 
      建築物內使用 SC 光纖連接器,光纖連接器之特性須符合
      TIA-568-C.3 規定。
6.2.4 光纖出線匣: 
      光纖出線匣得選用適當尺寸,以避免造成光纖心線之彎曲損失。 
6.2.5 光資訊插座: 
      光資訊插座分為埋入式及明線式。 
6.2.6 光終端箱: 
      光終端箱分為機櫃(架)式及壁掛式。 
6.2.7 光終端盒: 
      光終端盒係安裝於各類配線箱內,可提供光纜接續點之收容。 
6.2.8 光纖引線及光纖跳接線 
   (1)光纖引線:光纜之一端裝置光纖連接器插頭做為光纜引進屋內光
        終端箱(盒)或光資訊插座銜接之用。
   (2)光纖跳接線:係於光纜之兩端裝置光纖連接器插頭,做為屋內電
        信終端設備間、光終端箱(盒)間或光終端箱(盒)與電信終端
        設備間之傳輸用。
6.3 配線箱 
6.3.1 總配線箱 
6.3.1.1 總配線箱種類:總配線箱種類及其可收容之電信線數如表 6-5。
        總配線箱兼宅內配線箱之規格,依表 6-5  可選用 A-04-1 或 A
        -04-2 ,但深度可採用 10 公分;或依表 6-6  選用 B-33 規格
        。
6.3.1.2 總配線箱材質: 
     (1)總配線箱至少應採用 1.6  毫米以上厚度經防銹面漆處理之鐵
          板或不銹鋼板製造,並應附裝活葉式箱門及啟閉門栓把手。但
          表 6-5  所列 A-06 尺寸以上之總配線箱則應採用 2.0  毫米
          以上厚度。
     (2)箱內底面須裝設與底面積相當之不燃性材質固定底板。
6.3.2 主配線箱 
6.3.2.1 主配線箱種類:主配線箱種類及其收容電信線數如表 6-6。 
6.3.2.2 主配線箱材質:主配線箱材質同 6.3.1.2  總配線箱材質。 
6.3.2.3 用戶得依實際需求設置機櫃或主配線室內之開放型機架替代主配
        線箱,其空間容積不得小於表6-6之規定。
6.3.3 拖線箱 
6.3.3.1 拖線箱種類: 
     (1)佈放用拖線箱之規格如表 6-7。
     (2)接續用拖線箱之規格如表 6-8。
6.3.3.2 拖線箱材質:拖線箱材質同 6.3.1.2  總配線箱材質。
6.3.4 集中總箱 
6.3.4.1 集中總箱種類:一般採用 6.3.1  表 6-5  總配線箱型號,但深
        度可採用 10 公分。 
6.3.4.2 集中總箱材質:集中總箱材質同 6.3.1.2  總配線箱材質,若設
        於室外之箱體應以不銹鋼材質製造,其箱門應具備防水導槽以利
        排水。
6.3.5 支配線箱 
6.3.5.1 支配線箱種類:支配線箱種類同 6.3.2.1  主配線箱種類。 
6.3.5.2 支配線箱材質:支配線箱材質同 6.3.1.2  總配線箱材質。 
6.3.6 宅內配線箱 
6.3.6.1 宅內配線箱種類:依據 6.3.2.1  主配線箱種類選擇適當尺寸採
        用之或依需求自行設計。但尺寸需至少符合 B-33 種類。 
6.3.6.2 宅內配線箱材質:宅內配線箱材質同 6.3.1.2  總配線箱材質。
        但得免附裝門鎖裝置。 
6.3.7 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主配線箱(室)、集線室、拖線箱及支配線
      箱應設置門鎖裝置,但設置於區分所有權範圍內之配線箱,不在此
      限。
6.4 引進線纜及引進管器材規格 
6.4.1 引進線纜: 
      建築物引進屋內段之線纜超過 15 公尺者,該引進屋內線纜之屋內
      段,應全部採用電線用鋼管或密閉式不燃性線槽收容。
6.4.2 引進管材質:引進管材質應採用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E
      )或電線用鋼管,上述各材質規格應符合 CNS  相關規定。 
6.4.3 引進管管徑:管徑最小尺寸應依引進線纜對數並參照表 6-9  引進
      管管徑適用表設計之。
6.5 電信配管及線架、線槽器材規格 
6.5.1 電信配管器材規格 
   (1)建築物內電信配管分為主幹配管及宅內配管兩種,其材質應採用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E) 、電線用鋼管或合成樹脂可
        撓電線導管,其規格應符合CNS規定。
   (2)合成樹脂可撓電線導管依用途可分為 CD(Combined duct)管及
        PF(Plastic flexible)管,CD  管為非耐燃性,其內壁為圓滑
        狀,用於埋設,PF管具耐燃性,其內壁為圓滑狀,用於露出及埋
        設,其規格應符合 CNS  相關規定。
   (3)水平配管之設計應採用標稱管徑 20 毫米以上之配管,若以CD/
        PF  管設計應採用標稱管徑 22 毫米以上之配管。
   (4)集中總箱或主配線箱至宅內配線箱配管,至少以 1  管 28 毫米
        供電信配線用及另需 1  管 20 毫米(CD/PF 管為 22 毫米)供
        14 mm2  接地線設置用;若 28 毫米設置有困難者,得以 2  管
        20  毫米(CD/PF 管為 22 毫米)替代。
   (5)垂直幹管之管徑應按主幹線纜之種類及對數,參照表 6-10 適當
        設計之。
6.5.2 電信線架、線槽器材規格
   (1)線架、線槽分垂直及水平兩種,其材質應採用鍍鋅碳鋼、不銹鋼
        、鋁合金或其他耐氧化金屬材質製作,其規格應符合 CNS  相關
        規定。
   (2)線架、線槽之種類及尺寸,依實際需求設計。
6.6 總配線架及光終端配線架 
6.6.1 總配線架 
      總配線架構造:如圖 6-3。
6.6.2 總配線架之設置 
   (1)總配線架之設置容量,應依用戶側配線電纜對數設計,並參照表
        6-11  選用適當型式之總配線架。
   (2)總配線架之材質:須符合 CNS  之金屬材料。
6.6.3 光終端配線架設置 
      光終端配線架之設置容量,應依引進光纖心數及用戶側配線光纖心
      數設計,並參照表 6-12 選用適當型式之光終端配線架。光終端配
      線架依其機櫃型式分為落地型及壁掛式之機櫃兩種:
   (1)落地型機櫃數量以用戶側配線光纖心數計算,每 300  心設置一 
        只機櫃;未滿 300  心者以 300  心計。落地型機櫃 OLDF-3 型
        式收容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進光纜 300  心,主幹光纜 300
        心;OLDF-6  型式以上引進光纜與主幹光纜分別集中收容,機櫃
        數量均須為偶數,每一機櫃集中收容以 600  心為限。
   (2)落地型採用 19"41U 以上加寬型附繞線軸(R>30  毫米),供收
        容跳接線空間之機櫃;採用附前後機櫃門之機櫃,機櫃組除外側
        有側板外,機櫃間不安裝側板。
   (3)用戶側配線光纖總心數在 48 心以下者,其光纖介接須設一只
        19"15U  壁掛式機櫃,收容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進光纜 48 心
        ,主幹光纜 48 心。
6.6.4 光終端配線架之機櫃:構造如圖 6-4、圖 6-5。
6.7 器材圖例 
    有關電信用人孔、手孔、電桿、管、線、箱(架)、話機、插座及出
    線匣等之圖例,請參考表 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