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93.12.23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8.電信線數之估計 
  建築物內電信線數之估計,係為提供該建築物所有電話線及數據等所需
  之纜線數,包含電纜對數及光纜心數。
8.1 估計準則: 
 (1)建築物內電信線數之估計,包括宅內配線數、主幹配線數及引進線
      數之線數估計。
 (2)估計時依該建築物用途、建築層數及各樓層地板面積等資料估計之
      。
 (3)同一樓層如有兩種以上不同使用類別時,應依使用類別之電信線數
      估計係數值分別估算之。
 (4)特殊用途建築物如保全公司、證券公司及資訊服務業等,其電信線
      數需求遠較表 8-1  或 8.3.2  所列為高時,可依實際需求估算之
      。
 (5)當數棟建築物以同一宗土地開挖時(即地下室連通),其總電信線
      數應以整體估算,而非各棟獨立估算。
8.2 宅內配線之估計 
8.2.1 宅內配線係指 4.4.1  所述,包括三種型式,如圖 8-1。 
   (1)型式(I) :自宅內配線箱佈放至其區分所有權區域內各電信插
        座之配線。
   (2)型式(II):自支配線箱佈放至其區分所有權區域內各電信插座
        之配線。
   (3)型式(III) :自主配線箱(室)佈放至其區分所有權區域內各
        電信插座之配線。
8.2.2 宅內配線設計可選擇:(a) 對絞型數據電纜設計,(b)對絞型
      數據電纜及光纜混合設計等二種方式。 
8.2.2.1 對絞型數據電纜設計:
        以對絞型數據電纜設計,供數據埠及電話埠使用,應採星狀設計
        之。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從宅內配線箱/ 支配線箱至宅內各客廳
        、臥室、書房等單位,每一處所至少應設置一出線匣,設計兩條
        對絞型數據電纜連接兩個電信插座,分別供數據埠和電話埠使用
        。客廳於近電視處應另增設一出線匣,設計一條對絞型數據電纜
        連接資訊插座供數據埠使用。
8.2.2.2 對絞型數據電纜及光纜混合設計 
     (1)對絞型數據電纜參考 8.2.2.1  設計之。
     (2)光纜依實際需求自行設計。
8.3 各樓層電信線數之估計: 
    各類建築物各樓層電信線數之估計,應依建築物使用類別電信線數估
    計係數值如表 8-1,以面積等密度法估計之。其各樓層之預估電信線
    數,先依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之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以下簡稱
    m2)乘以電信線數估計係數值(對或心/ 平方公尺,p 或 c/m2)…
    …(進位取整數),再將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預估之電信線數相加
    即為各樓層預估之電信線數。其公式如下:
    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預估之電信線數=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之樓
    地板面積(m2)×電信線數估計係數值(p 或 c /m2)……(進位取
    整數)。
    各樓層預估電信線數=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預估電信線數總和。
8.3.1 電纜對數估計 
8.3.1.1 各類建築物估計係數值如表8-1。
8.3.1.2 當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電纜對數以面積等密度法估計結果低於
        二對時,至少應以二對估算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電纜對數。
8.3.1.3 住宅用建築物每一區分所有權,依面積等密度法估計結果高於四
        對電纜對數時,得採用四對估算該區分所有權之電纜對數。但住
        宅用建築物設有光纜至區分所有權之宅內配線箱者,至少應以二
        對估算該區分所有權之電纜對數。
8.3.1.4 非透天式之單獨所有權建築物得依業主需求設置,每一樓層至少
        應設置 4  對電纜線。 
8.3.1.5 一般無人進出及留駐之機械停車或機房等樓層,或不適合使用電
        信設備之樓層(如屬防爆區之廠房),得免估計電纜對數。 
8.3.2 光纜心數估計 
      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應設置光
      纜者,其光纜心數之估計如下:
8.3.2.1 建築物於光終端配線架(箱)佈放至各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宅內
        配線箱/ 支配線箱之主幹配線,至少應提供二心光纜。但該區區
        分所有權使用類別為證券業、商業用、辦公用途且面積 300  平
        方公尺以上至少應提供四心光纜。
8.3.2.2 非透天式之單獨所有權建築物以每一樓層至少提供二心光纜。 
8.3.2.3 停車場、緊急避難所、倉庫、農舍、電氣機房、機械機房等類似
        用途之樓層或區域,得不設置光纜。 
8.4 主幹配線之估計: 
 (1)主幹配線包括電信室/ 總配線箱至各樓層主配線箱(室)之垂直主
      幹配線及主配線箱(室)至該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水平主幹
      配線兩部分。
 (2)單獨所有權建築物之樓層設置機櫃供電信使用者,得三層設置一組
      共用機櫃。
8.4.1 電纜主幹配線之估計 
      以電纜設計,供電話使用,其水平主幹配線與垂直主幹配線應分別
      估計:
   (1)電纜水平主幹配線對數之估計:
        各樓層主配線箱(室)佈放至該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之電纜水平
        主幹配線對數,依照 8.2  預估之各區分所有權區域電纜線對數
        估算之。
   (2)電纜垂直主幹配線對數之估計:
        電信室/ 總配線箱至各樓層主配線箱(室)之電纜垂直主幹配線
        對數,為依照 8.2  各樓層預估電纜線對數乘以 5/3  倍(進位
        取整數)。其公式如下:
        電信室/ 總配線箱至各樓層主配線箱(室)之電纜垂直主幹配線
        對數=各樓層預估電纜線對數×5/3……(進位取整數)。
8.4.2 光纜主幹配線之估計 
      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應設置光
      纜者,其光纜設計,可選擇之配接方式為直接接續、分歧接續或中
      間交接。
   (1)直接接續方式設計:
        電信室/ 總配線箱直接佈放至各區分所有權區域,佈放至每一區
        分所有權區域之主幹光纜,至少設計二心光纜。
   (2)分歧接續方式設計:
     (a)水平主幹光纜之估計:
          從主配線箱(室)佈放至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數據水平主幹
          光纜,至少設計二心光纜。
     (b)垂直主幹光纜之估計:
          電信室/ 總配線箱佈放至各主配線箱(室)之總心數至少為從
          該主配線箱(室)佈放至各區分所有權區域光纜心數之總和。
   (3)中間交接方式設計:
        選擇適當位置設置主配線箱(室)-IC ,進行中間交接。電信室
        / 總配線箱至主配線箱(室)-IC 之垂直主幹配線及主配線箱(
        室)-IC 至該樓層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水平主幹配線兩部分。
     (a)水平主幹光纜之估計:
          從主配線箱(室)-IC 佈放至每一區分所有權區域之水平主幹
          光纜,至少設計二心光纜。
     (b)垂直主幹光纜之估計:
          電信室/ 總配線箱佈放至主配線箱(室)-IC 之垂直主幹光纜
          心數,依實際需求估計。
8.5 引進線纜電信線數之估計(適用市內網路/有線電視業務經營者): 
8.5.1 FS-JF-LAP: 
      引進電纜總對數之設計以各樓層預估電纜對數之總和乘以 4/3(每
      百對心線使用率以 75﹪ 計)計算所需之對數(進位取整數)。其
      公式如下:
      引進電纜總對數=各樓層預估電纜對數之總和× 4/3(進位取整數
      )
8.5.2 光纜: 
      經營者應依起造人提供之用戶側光纜總心數,確認光纜引進管數、
      管徑及相關引進光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