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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6.微波電臺審驗作業流程
6.1 微波電臺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所示。微波電臺之審驗由本會各地區監
    理處受理,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始核發電臺執照,如判定不合格,須
    於缺失改善後再申請複驗,複驗以 1  次為限。
6.2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審驗結果。但申請人於
    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