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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附表1第一類電信事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申請表.PDF
附表2第一類電信事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設備報驗清單.PDF
附表3第一類電信事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PDF
7.增設接取電臺之處理方式 申請人於取得電臺執照後,如欲增設接取電臺,須向本會申請架設許可 ;申請人於完成架設後須檢附自評報告書,經本會審核後,核發電臺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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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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