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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7.增設接取電臺之處理方式
  申請人於取得電臺執照後,如欲增設接取電臺,須向本會申請架設許可
  ;申請人於完成架設後須檢附自評報告書,經本會審核後,核發電臺執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