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4.1 功率限制:
4.1.1 發射功率限制:
(1)傳導發射功率不得超過 20 W。
(2)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
,EIRP)應符合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5.2.1 點之
規定,於基地臺審驗時再行測試。
4.1.2 測試方法:
(1)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任何
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寬能力及
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2)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不同工作頻寬之最大調變級
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4.2 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4.2.1 在工作頻帶外之任意輻射發射應低於主波發射功率(P), 量測以
瓦計算,於工作頻道外邊緣衰減量應大於 43+10log(P)dB。
4.2.2 測試方法:
(1)量測時應使用解析頻寬設定為 1 MHz 以上的頻譜量測儀器執行
量測。
(2)在頻道邊緣外至 1.5 倍主波發射頻寬範圍內,得使用較小之解
析頻寬,以量測正確之頻道外輻射。此時解析頻寬至少需設定為
1% 之主波發射頻寬(26dB 頻寬)。
(3)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對不同工作頻寬之最大調變級
數發射模式,均應分別檢測之。
4.3 頻率穩定性:
在正常供應電壓下,溫度在 -20℃至 50℃ 間變化;及在 20℃ 下,
供應電壓在額定值之±15% 內變化時,頻率均應維持於工作頻帶內。
4.4 電氣安全(Safety):
應符合 CNS14336: 資訊技術設備安全通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