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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行動臺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6.測試規定
6.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發射功率、帶外輻射發射及頻率穩定性等檢
    驗項目之檢測方法,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5  點檢驗規定
    辦理,檢測程序應依照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附件一發射機檢測參
    考程序規定辦理。
6.2 本規範 5.2.2(2) 點所指之主波發射頻寬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
    規範第 1.12(3)點發射頻寬之規定辦理。
6.3 手持式行動臺設備(以下簡稱手機)應附充電器及充電線組併同送檢
    ,並符合本規範 5.6  至 5.11 點;但已併同手機送檢取得審定證明
    之充電器及充電線組,得檢附審定證明及測試報告免驗本規範 5.9 
    至 5.11 點;移動式行動臺設備免驗本規範 5.8  至 5.11 點。
6.4 手機端充電插座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  或 micro-A
    B,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micro-B,充
    電器端插座及充電線組之充電器端插頭須符合 CNS15285 附錄 A  之 
    STD-A。
6.5 本規範 5.8  及 5.9  點規定符合 CNS15285 標準規範 A4.3 部分,
    排除適用 A4.3.1 及 A4.3.2。
6.6 本規範 5.8  至 5.10 點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但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送檢之器材手機端充電連接介面
    (手機端充電插座或充電線組手機端插頭)未符合本規範 5.8  點之
    規定者,得採用符合本規範 5.9  點之轉換連接充電線組或轉換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