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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6.申請基地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審驗應檢附之證件及資料如下:
6.1 型式認證審驗申請表如附件四。
6.2 申請人相關證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
 (2)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
      「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經銷商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一份)。
6.3 送審設備相關資料:
 (1)設備測試報告正本或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
      符」字樣)一份,正本審驗後須退還者,應另檢附影本一份。
 (2)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及規格資料各一份。
 (3)設備型錄及 4×6 吋以上清晰可辨識之彩色照片各一份(產品正面
      、背面、兩側及射頻單體正、反面)。
 (4)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 一份。
 (5)光碟片四份(包含 6.3(1)-(4) 電子檔),光碟片檢附說明如
      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