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審驗之程序 2.1 申請人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內,應先於技術上對其既有傳輸網路分 割完竣,並對擬出租之通信網路完成自評測試,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驗。 2.2 申請技術審驗時,應依第 4 點之規定,檢附相關申請表及資料乙式 兩份,送請本會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