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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3.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3.1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機房端審驗及傳輸電路審驗。
    其中一般性審驗和機房端審驗採全數檢驗,傳輸電路審驗採抽樣檢驗
    。
3.2 傳輸電路抽樣檢驗原則:
    傳輸電路分為有線傳輸接取電路(以下簡稱接取電路)及有線傳輸中
    繼電路(以下簡稱中繼電路)。
3.2.1 所出租之電路屬接取電路者
3.2.1.1 抽樣檢驗總數量
        由申請人所報驗之訂戶分接器(TAP )總數量,依下列原則決定
        抽樣測試總數量。
     (1)訂戶分接器數量在一千五百個以下者,抽驗五點。
     (2)訂戶分接器數量在一千五百個以上者,每增加一千五百個(不
          足者以一千五百個計),則抽驗點增加一點。
3.2.1.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
        依抽樣檢驗總數量隨機選取光節點(Fiber Node)數,再依所選
        取之光節點為中心座標,隨機於 360。內決定一角度,沿此角度
        方向左右各 100  公尺之範圍內,選擇最遠端之訂戶分接器為其
        測試點。如選取之角度方向範圍內無訂戶分接器可供測試時,須
        重新選取。
        註:光節點(Fiber Node):指分配線網路中傳送有線廣播電視
            信號之光纖電纜終端點,用以將下行光信號轉成電信號及上
            行電信號轉成光信號。
3.2.1.3 單向與雙向電路抽樣檢驗比例
        申請人所報驗之接取電路,如一部分電路提供雙向傳輸服務,而
        另一部分電路僅提供單向傳輸服務時,單向與雙向電路抽樣檢驗
        數量應依二者所報驗之訂戶分接器數量按比例抽驗。
3.2.1.4 其他注意事項
     (1)電路出租業務得提供為上行控制信號者,其頻率不得超過四十
          二兆赫;下行頻道規劃,不得使用既有之有線廣播電視節目頻
          道。
     (2)電路出租業務規劃下行頻道時,不得影響有線廣播電視現有分
          配線網路之傳輸品質,並不得使用禁用頻道。
3.2.2 所出租之電路屬中繼電路者(包括中繼站間之幹線電路及中繼站至
      末端點之支線電路)
3.2.2.1 抽樣檢驗總數量
     (1)申請人所報驗之有線傳輸電路埠總數量,依附錄「市內、國內
          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中繼電路技術審驗抽樣標準」決定抽樣
          檢驗總數量。
     (2)所報驗之有線傳輸電路埠總數量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為頻道分割者,依所報出租業務使用容量埠
          數計算。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為實體分割出租者,每一條芯數應以兩個埠
          計算。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部分為頻道分割,部分為實體分割時,電路
          埠總數量應依個別計算方式之容量加總之。
     (3)申請人所報驗之傳輸電路,其頻道分割及實體分割抽樣檢驗數
          量應依二者所報驗之數量按比例抽驗。
     (4)各機房中繼站所報驗收容之有線傳輸電路埠數佔所報驗電路總
          埠數之比例,決定各該機房中繼站之抽樣檢驗電路埠數(如屬
          同一電路對應之兩端電路埠,同時被抽出時,則其中一端電路
          埠重抽之)。

                                  各機房中繼站報驗之電路埠數
  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 ─────────────── 
                                  所有機房中繼站報驗之電路埠總數

                                  ×抽樣檢驗總數量

     (5)上述計算結果,不足平均分配之餘數埠,由本會審驗人員決定
          分配於其中之機房,惟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之總和
          須等於抽樣檢驗總數量。
3.2.2.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
        各機房中繼站之抽樣檢驗電路埠數,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七中繼
        電路傳輸設備一覽表之使用容量及附表八中繼電路頻道分配表所
        述之數位階層速率頻道收容編號數量中隨機選取。
        註:中繼站係指具有可供接取電路埠之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