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請審驗應檢附之表格及資料
申請人報請本會技術審驗時,如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檢附附表
一之申請表,如為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電信網路業者應檢附附表二之申
請表。依申請表所須檢附自評報告書之檢驗數量,不得低於第 3 點所
定之抽樣數量。依申請表應檢附之資料及其測試方法,分別說明如下:
4.1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
報告書(如附表三):
實際測試範圍以經核定之事業計畫書所載電路出租網路架構為準,並
將自行評估測試結果記錄於本書表內。
4.1.1 一般性審驗自評資料:
4.1.1.1 資料查核:
依據經核定之事業計畫書,填寫相關資料如附表四至附表十(相
關表格中如未設置或未提供電路出租者得免填)。
4.1.1.2 障礙申告及處理:
須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對每一通障礙申告之處理應有
記錄可供查核,並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及障礙處理流程。
4.1.1.3 帳務測試:
(1)出租電路之資費如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應提供對每一傳輸電
路之帳務測試,其內容至少包括出租電路對象或號碼、連線日
期、連線開始時間及結束時間(包含時、分、秒)、傳輸資料
量。
(2)出租電路之資費如非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則須提出資費之費
率說明。
(3)資費須事先陳報本會,並就計費方式檢附帳務測試資料及說明
。
4.1.1.4 接地測試: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網路已經審驗合格者,免除本項檢驗,惟
遇有疑慮需要測試時,得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
規則」及相關規定進行測試。其標準值:頭端<15 歐姆,架
空電纜<50 歐姆,訂戶引進線<100 歐姆。
(2)其餘種類網路如有使用戶外架空電纜者,須於各機房測試其接
地電阻,以靠近機房端之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為測試點,其接
地電阻值應<50 歐姆。
(3)測試時應以專用接地電阻量測儀器測試之。
(4)檢附網路接地電阻測試資料及說明。
4.1.1.5 通訊監察:
須檢附具備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配合執行通訊監察功能之同
意書。
4.1.2 機房端審驗自評資料:
依報驗機房數,每一機房均須分別自評填列(如該機房僅裝置纜線
放大器,且無電路埠可供接取者,本表可免填),其中參考之審驗
項目不作判定,惟須檢附相片及資料佐證說明;建議申請人於發包
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將參考項目列為驗收要求,以維護機房人員及
設備之安全,實際內容標準請參照相關法規標準。
4.1.2.1 傳輸設備功能測試:
所出租電路之傳輸機線設備不得具備交換功能,申請人並應檢附
傳輸設備規格佐證之。
4.1.2.2 網路連線狀態測試:
(1)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者:
其網路應至少具備下列顯示功能(各機房至光節點間):
‧網路連線狀態。
‧異常狀態及其告警。
註:僅提供單向傳輸電路出租者,本項免填。
(2)提供中繼傳輸電路出租者:
其幹線電路應至少具備下列顯示功能:
‧電路連線狀態。
‧電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
其相關傳輸設備,則應具有傳輸電路之測試及障礙偵測功能。
註一:中繼電路之網路連線狀態能力及傳輸設備之測試及障礙
偵測功能,如以集中管理控制方式達成者,亦屬符合。
註二:中繼傳輸電路如僅提供纜線出租(即該纜線為實體分割
),且兩端未具有傳輸設備者,本項得免驗。
(3)須檢附出租電路網路連線狀態之資料佐證。
4.1.2.3 責任分界:
與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並提出
說明。
4.1.2.4 施工及維護日誌:
應遴用符合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
法規定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及維護
,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等簽署。
4.1.2.5 備用電源:
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
通及適當品質。
4.1.3 傳輸電路審驗自評資料:
須檢附電路傳輸之誤秒率(Errored Second Ratio ,ESR)及重誤
秒率(Severely Errored Second Ratio,SESR) 之測試報告佐證
。
主要量測參數說明如下:
┌───────────┬─────────────┐
│量測參數 │說明 │
├───────────┼─────────────┤
│誤碼率(BER) │在一定量測時問內,誤碼之數│
│ │目和收到之總碼數之比值。 │
├───────────┼─────────────┤
│誤秒數(ES) │凡一秒內含有至少一個誤碼之│
│ │總秒數。 │
├───────────┼─────────────┤
│重誤秒數(SES)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
│ │之總秒數(適用於傳輸設備不│
│ │具 FEC 功能或雖具 FEC 功│
│ │能但未致能 disable 者)。│
│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6│
│ │之總秒數(適用於傳輸設備具│
│ │FEC 功能且致能 enable 者)│
│ │。 │
├───────────┼─────────────┤
│不堪用時間 │自有連續十個 SES 發生時起│
│(Unavailability Time │算(含該十秒)至連續十個無│
│) │SES 發生時止(扣除該十秒)│
│ │之時間。 │
├───────────┼─────────────┤
│堪用時間(Available │自有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
│Time) │起算(含該十秒)至連續十個│
│ │SES 發生時止(扣除該十秒)│
│ │之時間。 │
├───────────┼─────────────┤
│誤秒率(ESR) │誤秒率(ESR)= 誤秒數/堪│
│ │用時間總秒數。 │
├───────────┼─────────────┤
│重誤秒率(SESR) │重誤秒率(SESR)=重誤秒數│
│ │/堪用時間總秒數。 │
└───────────┴─────────────┘
4.1.3.1 接取電路(頭端至訂戶分接器間)傳輸測試:
(1)下行頻道測試:
為確保有線電視業者於經營電路出租業務時,不會影響既有之
廣播電視節目品質,於訂戶分接器進行傳輸測試時,須同時配
合測試五十兆赫至五百五十兆赫低、中、高擇一頻道之載波雜
訊比、合成拍差比及載波位準,並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工程技術管理規則」之規定。每一訂戶分接器測試點,依出租
電路規劃之下行頻道,僅就其低、中、高三個頻道中擇一頻道
測試(對各測試點須依低、中、高頻道輪流擇一測試)。測試
時,由頭端傳送調變信號,提供測試儀器在 TAP 端接收測試
。測試儀器面板上須能直接顯示測試之 ESR 與 SESR 值;如
無法直接顯示測試之 ESR 與 SESR 值時,至少須能直接顯示
測試之 ES、SES 值與測試時間值,為便於 ESR 及 SESR 值
之計算,以 ESR=ES/(測試時間- ES)及 SESR=SES/(測試時
間 - SES)代替之,其中測試時間為 30 分鐘。
測試標準說明如下:
˙頭端傳送信號源之參數設定:
Modulation:64 QAM(含)以上。
Channel Data Rate:26.97 Mbps 至 38.81Mbps 擇一速率
設定。
測試儀器之 FEC(Forward Error Correction)功能:
不具 FEC 功能或雖具 FEC 功能但未致能(disable) 者,
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 之總秒數
定義。
具 FEC 功能且致能(enable)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
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6 之總秒數定義。
˙測試時間:30 分鐘。
˙測試標準:ESR≦3.75 ﹪,SESR≦0.1 ﹪。
測試儀器如具 FEC 功能但無法將其未致能(disable) 者,
且其重誤秒數(SES) 係以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 之總
秒數定義時,則前述測試標準應以 ESR≦2 ﹪,SESR≦0.1 ﹪
認定之。
(2)上行頻道測試:
每一訂戶分接器測試點,依出租電路規劃之上行頻道,僅就其
低、中、高三個頻道中擇一頻道測試(對各測試點須依低、中
、高頻道輪流擇一測試)。測試時,在 TAP 端及頭端須自備
纜線數據機,並將 PC 接上兩端纜線數據機之乙太埠(Ether-
net port),於 Windows 或 DOS 環境下,進行 TAP 端
ping 至頭端測試,測試標準說明如下:
˙纜線數據機參數設定:
Modulation:16 QAM 或 QPSK 擇一設定。
Channel Data Rate:320Kbps 至 10Mbps 擇一速率設定。
˙ping 長度:至少 1024byte。
˙ping 次數:至少 1000 次。
˙ping timeout 次數 ≦10 次。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需 ≦100ms,否則視同 timeout。
(3)如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傳
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樣檢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規
定。
(4)應依所提供出租電路之單向或雙向傳輸服務,檢附上/ 下行頻
道之傳輸測試記錄。
4.1.3.2 中繼電路傳輸測試:
依 3.2.2 點所定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於進行測試
時,應以該抽樣檢驗電路埠,於對應另一端之電路埠,成對進行
點對點或遠端折返之傳輸測試,測試時,測試儀器面板需能直接
顯示測試之 ESR 與 SESR 值。
(1)測試速率以附表八頻道收容之數位介面埠為準。
(2)抽樣檢驗電路之兩端傳輸設備,如具 FEC 功能但未致能(
disable) 或不具 FEC 功能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
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 之總秒數定義。如具 FEC 功能且致
能(enable)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6 之總秒數定義。
(3)測試時間:30 分鐘。
(4)測試標準:
┌───────┬────────┬───────┐
│測試速率(S) │ESR 值 │SESR 值 │
├───────┼────────┼───────┤
│S ≦ 1.5Mbps │≦ 2﹪ │≦ 0.1 ﹪ │
├───────┼────────┼───────┤
│1.5M<S≦5Mbps│≦ 2﹪ │≦ 0.1 ﹪ │
├───────┼────────┼───────┤
│5M<S≦15Mbps │≦ 2.5﹪ │≦ 0.1 ﹪ │
├───────┼────────┼───────┤
│15M<S≦55Mbps│≦ 3.75﹪ │≦ 0.1 ﹪ │
├───────┼────────┼───────┤
│S > 55Mbps │≦ 8﹪ │≦ 0.1 ﹪ │
└───────┴────────┴───────┘
(5)中繼傳輸電路如僅提供纜線出租者(即該纜線為實體分割),
申請人應備妥傳輸設備或測試設備,可提供 DS3(含)以上之
速率測試。
(6)如中繼傳輸電路之佈纜係由機房端直接至纜線分配點(Hub)
再直達末端點時,本會進行抽驗時須測試至末端點。
(7)如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傳
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樣檢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規
定。
4.2 所出租之電路屬接取電路者應檢附之表格:
4.2.1 訂戶分接器數量暨頻道規劃一覽表(如附表四):
就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部分,詳填其光節點名稱或編號、裝設地
點及各光節點之訂戶分接器建設數量、傳輸頻道規劃及上/ 下行頻
道供租頻率範圍、頻寬與頻道號碼等。
4.2.2 訂戶分接器傳輸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五):
依測試日期、時間、地點及上/ 下行頻道之頻率、頻寬等,就測試
所得數據詳加記錄,並須檢附測試儀器於測試下行頻道時,其 SES
之 BER 門檻定義及其 FEC 功能之原廠或相關技術資料佐證說明
。
4.2.3 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測試紀錄表(如附表六):
申請人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者,於下行頻道測試時,應同時配
合測試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信號品質。
依測試日期、時間、地點、測試頻道、影像載波位準、載波雜訊比
及載波合成拍差比等項目,就測試所得數據詳加記錄。
4.3 所出租之電路屬中繼電路者應檢附之表格:
4.3.1 中繼電路傳輸設備一覽表(如附表七):
依電路出租業務之通信網路中繼電路傳輸設備,詳填兩端中繼站(
或末端點)名稱、地址、傳輸介質纜線編號、規格、長度,及兩端
傳輸設備規格、設備總容量與提供其本業及電路出租業務之使用容
量等資料;纜線如為實體分割者,使用容量應填寫纜線之芯數,纜
線如為頻道分割者,使用容量應填寫數位階層速率及數量;如有不
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3.2 中繼電路頻道分配表(如附表八):
依電路出租業務之通信網路中繼電路之傳輸設備,詳填數位階層速
率之頻道收容編號和起點、終點與經過之中繼站(或末端點)名稱
及各頻道用途等資料;如有不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3.3 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九):
詳填測試日期、時間、所測兩端中繼站(或末端點)名稱、跨越中
繼站情形、頻道收容編號等資料,就各數位介面埠測試速率所得測
試數據,詳加記錄;如有不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4 相關資料:
4.4.1 架空電纜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表十):
就測試日期、時間、所測中繼站名稱、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編號、
測試地點及所測電阻值等詳加記錄。
4.4.2 網路分佈圖:
4.4.2.1 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網路,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
(1)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2)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含街道名稱),並就電路出租業務部分,
以螢光筆標示之。
4.4.2.2 屬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電信網路者,申請人應檢附有線傳輸網路
分佈圖,並就電路出租業務部分,以螢光筆標示之。
4.4.3 維運測試報告:
檢附之維運測試報告須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署,測試報告之格式
由申請人自定,其內容至少應包含通信網路之安裝、運作及維護等
測試項目。
4.4.4 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檢附負責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用之工程主管人員
名冊及其聯絡電話。
4.4.5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須備具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供查核。
4.5 其他事項:
4.5.1 申請人報請本會技術審驗後,由本會進行抽樣選取,申請人得列席
參加;本會完成抽驗數量之選取後,依抽驗點之位置及數量,先行
安排每日預定測試之抽驗點,再於測試日之前一日中午告知申請人
,以備申請人預為安排測試行程。
註:申請人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於抽樣及審驗時,應另備
妥分配線網路之各光節點網路圖,備供參考。
4.5.2 申請人提供出租之電路,其戶外電纜應明顯標示其公司名稱,非依
法令規定架設之傳輸網路應予拆除,並不得列為出租之電路。
4.5.3 審驗時工程主管與高級電信工程人員須全程參與,申請人須另指派
一人以上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
相關設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4.5.4 技術審驗期間所生測試費用及測試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
支付及提供,惟測試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時,得由本會
提供測試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