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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5.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5.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一般性審驗、機房端審驗及傳輸電路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
    判定合格。
5.1.1 傳輸電路審驗之合格判定標準
5.1.1.1 所出租之電路屬頭端與用戶端間之接取電路者,其抽驗數量與合
        格判定數說明如下:
  ┌────┬───┬───┬───┬───┬───┬────┐
  │抽驗數量│5 以下│6-19  │20-29 │30-39 │40-49 │50  以上│
  ├────┼───┼───┼───┼───┼───┼────┤
  │容許重缺│0     │1     │2     │3     │4     │5       │
  │點之合格│      │      │      │      │      │        │
  │判定數  │      │      │      │      │      │        │
  └────┴───┴───┴───┴───┴───┴────┘
5.1.1.2 所出租之電路屬中繼電路者,依附錄「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
        出租業務中繼電路技術審驗抽樣標準」所定之合格判定標準辦理
        。
5.1.2 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非可歸
      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
5.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5.2.1 傳輸電路審驗不符合之抽驗點,業者應於該點測試後二小時內完成
      改善並要求重測,但不得更換或調整分配線網路或中繼電路之主動
      元件及其設定(電源除外),且不得重新佈設線路;若須開啟主動
      元件機殼時,須有本會審驗人員在場始得進行,否則該點將判定為
      審驗不合格。每一抽驗點之再驗以一次為限。得再驗之抽驗點數不
      得超過審驗抽驗點總數之二分之一。其屬非可歸責於業者而無法改
      正者,業者得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測;重測時須針對不合格抽測頻
      道之所有參數重新進行測量。
5.2.2 審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審驗單位仍將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
      並將審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
5.2.3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審驗
      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複驗時依本規範第 3  點所定之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辦理,
      其中抽驗總數量之四分之一自前次審驗點中抽選,四分之三審驗點
      重新抽選。
5.2.4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本會應駁回其審驗之申請。但申請人得
      於改善後,重新繳費申請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