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之處理方法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擬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須先 向原核准設置網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經交 通部認定之電信網路)之主管機關申請網路計畫變更,並就可提供電路 出租業務部分之網路自其既有傳輸網路中分割完竣,再向本會申請變更 事業計畫書,經本會核可後,就異動部分之通信網路依本規範相關規定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