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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資訊安全管理手冊
訂定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九、資訊安全實施評鑑- 行政檢查
    電信事業如發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單」之資通
    安全事件影響等級為 4  級或 3  級者,電信事業須於 1  週內備妥
    下列相關資料,以供本會進行行政檢查用。
(一)重大資安事件應變措施之處理說明。
(二)資通安全管理實施計畫。
(三)內部稽核表或自我檢視表之各檢查項目佐證資料。
(四)資通安全管理矯正/ 預防措施一覽表及資訊安全管理矯正/預防措
      施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