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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
明定申請人繳費方式,俾利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