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 外,不予退還。
明定申請人依規定繳納之規費,原則上不得要求退還。惟依規費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 條規定,於申請人溢繳、誤繳或終止辦理同法第七條各款事項或第八條各款使用項目 時,仍得要求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