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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英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附表特定識別碼收費表.PDF
第 2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及第 一類電信事業籌設者(以下簡稱籌設者)應依本標準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 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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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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