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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黃金門號選號規則訂定、修正及黃金門號釋出方式等規定事項,無涉電信號
    碼收費基準,為符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意旨及免生適用上之
    疑義,刪除本條文,並將相關規定移列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