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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經營者應自獲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核配用戶號碼次年起,每年五
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報書繳納前一年度黃金門號拍賣
及選號收入之百分之七十。
第一類電信事業依法轉分配予第二類電信事業之黃金門號,經第二類電信
事業提供用戶使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黃金門號選號規則及前項規定
,繳納該黃金門號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併得向該第二類電信事業收取前
述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
本標準施行前已核配予經營者,仍未提供用戶使用或於本標準施行後重新
提供用戶使用之黃金門號,亦適用本標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配合數位發展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本標準管轄
機關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變更為數位發展部,爰修正第一項獲核配用戶號碼
之經營者申報黃金門號拍賣及選號收入之主管機關,並新增數位發展部簡稱。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一、按現行第二類電信事業係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取得電信號碼。用戶號
    碼部分,除實收資本額達五億以上之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得向
    本會申請外,未達五億之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及虛擬行動網路
    服務經營者之用戶號碼則向合作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轉分配。
二、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用戶號碼係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轉分配取得,且用戶號碼之
    開通、管理等亦受第一類電信事業制約,為節省本會稽核作業成本及彰顯第一類
    電信事業之黃金門號潛在經濟價值,爰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第一類電信事業轉分配予合作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用戶門號,屬該第
    一類電信事業之黃金門號者,經第二類電信事業釋出供用戶使用,第一類電信事
    業即應依自己所訂黃金門號選號規則之選號費用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併得
    向第二類電信事業收取前述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上揭行為,係代收轉付。
四、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