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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經營者應設置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之會計科目,並於繳交號碼使
用費時,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前項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請本部查核。
第一項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經併入繳納年度特許費或許可費所
提報之財務報表者,經營者為前項申報時,得以該財務報表及其查核報告
書為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配合第五條變更獲核配用戶號碼之經營者申報黃金門號拍賣及選號收入之對象變更為
數位發展部,修正第二項經營者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之查
核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