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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經營者或籌設者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
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數位發展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配合第七條經營者或籌設者繳納、退還特定識別碼使用費之主管機關變更,修正第一
項、第二項經營者或籌設者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之受款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