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或籌設者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 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數位發展部。
配合第七條經營者或籌設者繳納、退還特定識別碼使用費之主管機關變更,修正第一 項、第二項經營者或籌設者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之受款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