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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
參、通報作業:
一、適用時機:各電信事業於電信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本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之應變中心成立後,應依各
    該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災害規模界定及通報層級:
(一)重大電信事故:電信事業應向本會通報。
      1.市內電話、行動電話、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及第
        三代行動通信用戶一萬戶以上、本島與離島間、國際線路(含數
        據專線)等斷訊達一小時以上者;長途電路斷訊一小時以上,且
        造成五千戶以上用戶無法通信者。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亦比照辦
        理。
      2.其他重大災害(如颱風、地震、水災、火災、爆炸等)影響,致
        電話通訊陷於重大停頓或壅塞者。
(二)一般事故:其他影響程度較輕微之電信事故,各電信事業應自行訂
      定其通報及應變程序,以避免災情擴大。
三、標準通報程序:為掌握緊急應變時效,各電信事業於災害(事故)發
    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迅速查證及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確認事故規
    模,並依前述規定陳(通)報,程序如下:
(一)電話通報:電信事業於重大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立即電話
      通報本會。
(二)傳真通報:除電話通報外,各事業應於一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傳送事
      故訊息至本會,以達複式通報。
(三)後續通報:災情未排除前,電信事業應每隔三小時傳送通報一次。
      但災情如有重大變化時,應隨時通報。
四、本會建立「電信事業災害緊急通報應變作業主管一覽表」,如附件一
    ,各電信事業之人員資料如有異動,應立即通知本會修正。